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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從灰色地帶邁入陽光大道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33:16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昨日正式公佈,自9月1日起執行。新公佈的司法解釋,認可了民間借貸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同時對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的利率、網貸平臺行為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界定。這意味著,民間借貸20年來一直適用的貸款通則成為歷史,民間金融從灰色地帶邁入陽光大道。

  民間借貸利率劃定紅線

  一直以來,民間借貸利率被確定為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超過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而在最高法最新規定裏,基準利率、4倍等字眼不見,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明確的數字:24%和3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説,劃的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高於這一利率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這兩條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就是24%-36%之間。為什麼確定為24%?杜萬華解釋,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較大,常見區間是5%-8%,最後我們選了中間的6%,又參照傳統4倍的含義,得出24%這樣一個數字。

  記者從我省多家法院了解到,民間借貸案件近幾年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基層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量大多居民事案件前三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包勇恩告訴記者,本次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對於司法實踐認定來説“更為方便”。同時,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返還的規定,也是一大突破。“以往即使利息是100%,只要支付了就無法返還;現在確定的36%的紅線,無疑對債務人增加了一層保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勤春説,最高法《規定》總結了近兩年民間借貸領域出現的各種現象和問題,是對熱點問題的最新司法解釋。以民間借貸中常見的利滾利為例,第18條規定,只有24%以內的本息才可以算作下一年的本金。她舉了個例子,雙方借款10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36%,那麼第二年續借時,第一年的本息總額為136萬元,只有其中的124萬元可以滾入下一年的本金,其餘的12萬元並不能算入本金。

  網貸平臺惡性競爭有望遏制

  在《規定》中,最高法對於P2P網貸平臺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杜萬華在解讀這一政策時説,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於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産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貸平臺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最高法制定了這樣的兩條內容。”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説,新規定再一次強調了網貸平臺的資訊仲介定位,並強調了擔保責任。作為網貸平臺,必須嚴守資訊仲介的定位,平臺本身雖然不能提供擔保,但是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不過,他也提醒,網貸平臺宣稱可以提供擔保,法院也認定其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時,並不意味著平臺零風險,部分平臺不一定有能力執行償付。

  P2P網貸平臺一直以高利率吸引投資者。在最新司法解釋裏,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分24%、36%兩檔,那麼網貸平臺的利率會有哪些變化?

  “這個規定有利於打破部分網貸平臺試圖用高利率覆蓋高風險的潛規則,有利於遏制行業惡性競爭。”周治翰説,目前一些P2P網貸平臺的綜合借款成本高於24%,甚至高於30%,按照最高法的新規定,不保護超過24%的利息收益,這就給高收益平臺敲響了警鐘,有利於引導行業綜合借款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企業間借貸並非一律無效

  對於民間借貸來説,企業間的資金借貸佔據了大部分市場。在央行199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中,企業間的資金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在最新的《規定》裏,對此進行了重新的認定。

  “其實這是認可了民間借貸在企業生産經營中的積極作用。”楊勤春説,現行金融體制下,銀行在額度、期限等方面,往往不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企業之間只好尋求民間借貸,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民間借貸甚至成了解決資金難題的主渠道。

  杜萬華説,時移則法易,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該給予有條件的認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他説,解禁並非完全放開,企業間借貸應是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産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在楊勤春看來,《規定》從借貸合同效力上對借款人進行了保護。她説,第十四條的第一款、第二款是新內容,即借款人知情的情況下,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如果是金融機構貸款、或者社會募資而來轉借給借款人的,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合同無效。

  此外,《規定》還首次明確了對虛假訴訟的處罰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比如不少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想多分財産,往往不惜虛構債務以達目的,射陽人蔡某就是這麼幹的。他和妻子王某打官司離婚,為了多分些財産,他找到堂叔,虛構向對方借錢買房的欠條,再請嬸嬸出面到射陽法院起訴自己。最終經法院審理,蔡某因偽造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導致法院兩次作出錯誤判決,嚴重妨害司法活動,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判刑半年;其堂叔也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楊勤春説,虛假訴訟一直存在,一般是原告和被告聯合,損害的是第三方利益,多見於財産轉移糾紛中。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少審查一個案件是不是虛假訴訟,即便發現是虛假訴訟,一般是置之不理。

  包勇恩也説,在實踐中,如果打假官司未觸犯刑法,法院一般只會作出撤銷起訴的處理,並沒有處罰措施,而新的司法解釋則增加了罰款、拘留的規定,加大了打擊力度。

  本報記者 趙偉莉 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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