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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打響混業首槍 子公司吃下華英證券33.3%股權

  • 發佈時間:2015-07-02 07: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繼深化改革方案率先獲國務院批准之後,交行又打響了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第一槍。

  6月29日,江蘇證監局網站發佈《關於核準華英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的批復》,核準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銀國際)持有華英證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對交銀國際依法受讓華英證券33.3%股權無異議。

  一位接近交行的知情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未來交行肯定還會尋求繼續增持華英證券股權。

  眾所週知,商業銀行對混業經營較為期待。“近幾年,一些銀行開始慢慢突破分業經營的柵欄。”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呼籲,希望監管層儘快放開銀行混業經營。

  實際出資額或在3億左右

  據華英證券官網此前披露的資訊,華英證券成立於2011年4月,註冊資本8億元,其中,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66.7%,蘇格蘭皇家銀行(RBS)出資比例為33.3%,作為中外合資券商,華英證券僅擁有投行單一牌照。

  股權變更完成後,國聯證券出資5.33億元,持股66.7%,而交銀國際出資2.66億元,持股33.3%。

  日前,在交行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上,交行董事長牛錫明坦言,“我們是一直想收購一家證券公司,幾年前就有研究過,包括和上海證券也有談過。不過,目前交行直接投資一家證券公司還有政策限制,要經過最高層的審批,所以這件事情能不能做成,不由我們(確定)。”

  牛錫明還表示,證券業務是交行未來發展很重要的選項,交行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業務可以有多條渠道。

  目前來看,交行進入證券行業的路徑,是通過境外全資子公司間接持有券商牌照。

  交銀國際是交行全資子公司,下設交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和交銀國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資子公司,分別從事投資銀行、證券買賣和資産管理業務。

  據了解,截至2014年末,華英證券凈資産8.01億元,2014年度實現利潤0.46億元。

  國金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馬鯤鵬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考慮到股權收購中的溢價,預計本次交行實際出資額在3億元左右,對應華英證券2014年19.8倍PE和1.13倍2014年PB,相較于上市券商平均2014年38.1倍PE和2014年3.77倍PB,本次交易定價可謂非常低。

   預計1~2年內仍以參股為主

  前述接近交行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未來交行肯定還會尋求繼續增持華英證券股權,交行有這個可能性,也有必要去控股華英證券。

  除了交行,該人士表示,包括興業在內的其他商業銀行,正在研究收購證券公司的方案。“據我了解,大多都是效倣交行,通過二級子公司參股或控股證券公司,直接投資還比較困難。”

  今年3月,彭博社報道稱,興業銀行並購華福證券的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等待批准。另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興業銀行長期持有華福證券60.35%股權,並且其中56%為代持,代持自2010年12月起。

  一位接近興業銀行的人士此前曾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所謂並購即是將此前代持的56%股份正式劃為興業國際信託所有,從而使得興業銀行通過其子公司——興業國際信託間接持有券商牌照。

  在馬鯤鵬看來,“銀行控股境外券商子公司、信託及境外券商子公司或信託持股境內券商公司”這樣的三層股權架構,會作為未來銀行參股、控股券商的標準結構,這樣做的核心目的,是通過股權切割實現商業銀行和券商業務的有效風險隔離。

  華泰證券也表示,預計未來1~2年,銀行拿券商牌照更多是參股而非控股,對券商影響不大,短期牌照全面放開較難,預計2017年才全面放開。

  我國考慮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魯政委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坦言,縱觀國際經驗會發現,利率市場化的結果之一是會出現大量的銀行倒閉,但凡是分業經營的銀行在利率市場化到來之後死得比較多,比如美國、日本的商業銀行,而凡是一開始就混業經營的商業銀行死得較少,如德國等歐洲的商業銀行。“近幾年,一些銀行開始慢慢突破分業經營的柵欄,比如一些銀行開始做原油業務、控股信託公司、持股證券公司等,這都是綜合化經營的突破和嘗試。”魯政委表示,他還呼籲監管層儘快放開銀行混業經營。

  昨日(7月1日),財政部官網公佈第七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方塊架下經濟對話聯合成果情況説明,“中國政府部門正在積極考慮參照國際做法,針對擁有銀行及其他金融或非金融公司的金融集團制定並表監管框架,如考慮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點在於厘清各部委的監管許可權。馬鯤鵬認為,在當前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監管的大格局下,混業經營最大的難度在於有效厘清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和範圍,而這一工作無法由監管部門自身完成,需要更高層面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我們預計,通過法律明確劃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屬、以及《商業銀行法》相應條款修訂之後,混業經營能在全行業層面迅速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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