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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存款保險是股東承擔剩餘風險制度的基礎

  • 發佈時間:2015-06-26 16:30:01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6月26日訊 國新辦26日就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情況舉行發佈會,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介紹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方面情況。尚福林在發佈會表示,《指導意見》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作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原則之一,既是促進民營銀行科學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保障。

  首先,這是銀行有效管理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要求。

  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管理風險的特殊企業,從其風險特徵和社會責任看,最大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風險外溢(銀行和其他企業不一樣),避免經營風險損害存款人和納稅人利益。按照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鐵律,銀行賺錢之後由股東獲利,存款人不可能再分享;在銀行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自然也就不能由存款人吃虧認賠,股東應有責任分擔風險。

  第二,這是銀行應對危機的必備工具,也是國際通行要求。

  在本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後,世界各國經過深刻反思,于2009年達成了非常重要的“9.20”國際共識。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銀行機構要在正常經營時,就要明確作出出現風險的處置安排,通俗地講就是訂立“生前遺囑”,按照行業説法就是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也就是銀行必須事前明確,出現危機之後,先由股東自我救助,努力恢復正常經營;如果全面恢復正常經營無望,應該通過業務模組分拆等方式,確保其主要服務功能得以持續。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求就在於,銀行股東要在銀行從生到死的全過程,承擔風險責任。

  第三,這是民營銀行進行市場增信,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民營銀行建立股東承擔剩餘風險制度之後,就在存款保險制度基礎之上,為存款人增加了股東保護,這將明顯增強存款人的安全感,增強客戶吸引力。同時,民營銀行在享受存款保險制度對剩餘風險的賠付後,可以使銀行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比如,對於一個60萬元存款的客戶,如果銀行經營失敗之後,存款保險按規定提供50萬元的賠付,銀行股東若再為客戶承擔10萬元剩餘風險,不僅自身的賠付負擔大大減輕,而且更多分擔了存款人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市場對民營銀行的信心。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民營銀行的設立和穩健發展是一個增信安排,也使得承擔剩餘風險這一制度變得更加有效。

  此外,存款保險加上股東承擔剩餘風險的雙重防護安排,客觀上能夠避免民營銀行客戶過度集中,有利於民營銀行將服務重心聚焦于小微企業、“三農”、社區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促進民營銀行探索創新特色化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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