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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萬存款消失 銀行辯稱已貼安全提示不埋單盜刷

  • 發佈時間:2015-04-07 07:59:53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潘從武  責任編輯:孫毅

(圖片來源:資料圖)

  4.45萬元存款憑空消失,是銀行監管漏洞,還是儲戶洩露交易密碼?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應承擔責任,銀行覺得“實在委屈”,不服判決上訴。近日,此案二審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緣由

  存款異地消費

  銀行卡“被盜刷”案已屢見不鮮,可這事兒發生在自己身上,王某終於明白什麼叫“急得跳腳”。他手裏的儲蓄卡是2011年9月在某銀行烏魯木齊市揚子江路分理處辦理的。“直到2013年1月7日前,這張卡一直沒離開過我的錢包。”王某説。

  2013年1月7日14時56分,當看到手機裏收到一條“您已消費4.45萬元……”的短信時,王某懵了:沒去銀行,更沒有消費,這短信咋回事?

  意識到銀行卡可能被盜刷,王某第一時間到附近銀行列印了對帳單,顯示這筆錢是在河南許昌某銷售部被刷取的。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密碼也只有自己知道,錢是如何被冒取的?

  2013年1月10日,王某到許昌公安局報案,該局遂立案偵查。據悉,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尚未破案。

  雖然調取對帳單後顯示4.45萬元是被異地刷取的,但王某在與銀行溝通時還是出了“問題”,“銀行要我證明銀行卡被異地刷取時真卡就在我身上,可當時太慌亂了,只是列印了對帳單。”王某説。

  因雙方協商不成,2014年10月,王某將該銀行訴至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審理了此案。

  王某訴稱:“銀行具有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同時具有識別偽造存摺、銀行卡的義務。而實際上銀行因為存在安全保障疏漏,最終導致我的存款丟失。”他要求,銀行向他支付丟失的4.45萬元。

  銀行辯稱:“該卡密碼只有王某本人知道,因此王某對密碼洩露有過錯責任,銀行已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使用密碼交易即應視為其本人交易,銀行無需承擔支付存款的責任。”

  一審

  銀行擔責80%

  那麼,4.45萬元存款憑空消失,是銀行監管漏洞,還是儲戶洩露交易密碼?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前,借記卡儲戶資金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兩個方面:銀行對卡的識別和密碼保護。關於刷卡人交易時使用的是真卡還是偽造卡,王某發現被盜刷到銀行要求查詢對帳單時攜帶了真卡。同時,王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證明被盜刷係他人以偽造銀行卡所為。

  一審法院詳細分析了涉案卡資金被盜刷的兩個原因:一是發卡銀行提供的借記卡保密性不強,資訊容易被複製;二是使用POS機的特約商戶亦未能識別偽卡。基於這兩個原因,説明銀行違反了為儲戶保密及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王某作為持卡人並設置了交易密碼,就負有妥善保護其密碼不被洩露、不被濫用的義務,因此認定王某也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銀行擔責80%,王某擔責20%。

  上訴

  銀行稱無過錯

  因不服一審判決,銀行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1日,雙方在二審時展開激烈辯論。銀行代理人稱:“在銀行的服務大廳、ATM櫃員機系統上,都貼有安全提示,證明銀行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不存在過錯。”

  銀行代理人認為:“該卡的密碼資訊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持卡人有保管密碼的義務。除非持卡人將密碼告訴他人,否則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可能獲得或者破解銀行卡密碼,顯然密碼的洩露只能是持卡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

  “即使卡內資訊被人複製,但如果沒有密碼是不可能取出存款的。”銀行代理人認為,王某應當承擔洩露密碼及借記卡磁條資訊的過錯責任。

  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已經很清楚,此案是過錯責任糾紛,儲戶發現賬戶資金短少,立即採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屬於無過錯方,不應承擔責任。”

  二審庭審結束後,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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