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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提高並購貸款期限及比例 支援企業兼併重組

  • 發佈時間:2015-03-12 16:30:44  來源:中國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銀監會修訂《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完善企業兼併重組金融服務,銀監會對2008年出臺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發佈。

  近年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調整逐步深入,企業兼併重組日趨活躍,國內企業“走出去”步伐也逐漸加快。為更好促進企業兼併重組,支援化解産能過剩、優化産業結構,銀監會在認真研究國內外並購融資情況、廣泛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對《指引》進行了修訂。

  企業兼併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産業結構的重要途徑。《指引》的修訂,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對企業兼併重組的金融服務,是銀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經濟結構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指引》修訂以優化並購融資服務為核心,在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的同時,積極提升並購貸款服務水準。一是適度延長並購貸款期限。由於不同並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並購項目整合較複雜,産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更加符合併購交易實際情況。二是適度提高並購貸款比例。考慮到銀行貸款是並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在當前並購交易迅速發展的形勢下,為合理滿足兼併重組融資需求,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三是適度調整並購貸款擔保要求。此次修訂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刪除了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種類貸款的要求,允許商業銀行在防範並購貸款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指引》堅持完善金融服務和加強風險防控並舉的思路,在適當調整並購貸款條件的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一是加強防控財務杠桿風險。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援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二是加強防範虛假並購行為。加強貸前調查,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三是加強完善並購貸款統計制度。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鼓勵商業銀行積極穩妥推進並購貸款業務,引導其結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加大對先進製造業、産能過剩等行業企業兼併重組支援力度,推動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促進提升行業集中度,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産業競爭力。同時,銀監會將持續督促商業銀行加強並購貸款風險防控,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體系,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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