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3-06 12:38:07 來源:銀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胡愛善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持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現就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努力實現“三個不低於”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商業銀行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積極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2015年要繼續執行好現有的各項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政策,強化利率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人員培訓機制和違約資訊通報機制等“六項機制”建設,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的“四單原則”。在有效提高貸款增量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準。
二、單列信貸計劃,優化信貸結構
商業銀行要圍繞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年初單列全年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並於一季度末前將經本行主要負責人審批的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報送監管部門,執行過程中不得擠佔、挪用。年中調整信貸計劃的商業銀行,需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説明調整原因。
商業銀行要優化信貸結構,用好增量,盤活存量。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信貸資産轉讓等方式騰挪信貸資源用於小微企業貸款。要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工作,對發債募集資金實施專戶管理,確保全部用於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三、加強機構建設,擴大網點覆蓋面
商業銀行要繼續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建設,增加有效供給,提升專業化水準。要加大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模化、標準化水準。地方法人銀行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援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
四、落實盡職免責,調動工作積極性
商業銀行要落實小微企業貸款盡職免責制度。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商業銀行相應的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在授信出現風險時,應免除授信部門和相關授信工作人員的合規責任。商業銀行應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業業務盡職免責辦法,並報送監管部門備案。盡職免責辦法應對盡職免責的適用對象、審核程式、認定標準、免責事由、免責範圍規定具體明確的操作細則。
五、改進考核機制,激發內生動力
商業銀行要按照相關監管要求,改進小微企業業務的管理、考核和激勵機制,確保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資源配置充足。要在內部明確小微企業業務的牽頭主管部門,強化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要強化績效考核傾斜,對小微企業業務設立專門的考核指標,科學設置小微企業業務在全部業務中的考核權重。要落實有關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的監管要求。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以內(含)的,不作為內部對小微企業業務主辦部門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創新,提升服務能力
商業銀行要結合金融系統深化改革和大數據等網路資訊技術廣泛應用的新趨勢,加強産品創新、服務創新和渠道創新。要落實《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準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要求,加強小微企業貸款還款方式創新。要積極為小微企業全面提供開戶、信貸、結算、理財、諮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運用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務便利度。鼓勵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産品為主要載體,多方參與、風險共擔的經營模式。
七、規範服務收費,切實降低融資成本
商業銀行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和相關監管政策要求,及時清理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要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定價機制基礎上,努力履行社會責任,對誠實守信、經營穩健的優質小微企業減費讓利。要縮短融資鏈條,清理各類融資“通道”業務,減少搭橋融資行為。
八、嚴守風險底線,抓好風險防控
要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堅持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的大方向,堅守有效識別、防範、化解風險的基礎防線。要落實國家産業政策,密切防範産業結構調整中“兩高一剩”産業導致的風險傳染。要加強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測管理,防止借款企業違規挪用貸款。對符合産業政策、産品具有核心競爭力、長期能夠實現盈利、但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不宜簡單地壓貸、抽貸、斷貸。要加強對互保聯保、過剩産能等重點風險的識別、防控,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對小微企業貸款要提足專項風險撥備,符合條件的不良貸款要及時核銷。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同業的溝通協調,防範逃、廢債,完善風險處置手段,依法維護銀行債權。
九、強化監管激勵約束,確保政策落實
各級監管部門要堅持正向激勵的監管導向,在市場準入、專項金融債發行、風險資産權重、存貸比考核及監管評級等方面落實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政策。從2015年起,商業銀行適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正向激勵政策,應以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準為前提。
各銀監局要加強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條線的人員配置,確保專人專崗負責相關工作。要加強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服務覆蓋率和申貸獲得率等指標的統計監測,及時在全轄通報。
各級監管部門要根據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適時對專項金融債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與使用、信貸資産證券化和信貸資産轉讓騰挪資金用於小微企業貸款、盡職免責辦法制定與執行、服務收費等事項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監管政策落到實處。
十、加強多方聯動,優化服務環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各銀監局、商業銀行要繼續推動和協調各級政府部門有效整合小微企業資訊共用與發佈渠道,推動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加強與財稅政策的配套聯動。建立健全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府支援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加強銀證合作、銀擔合作,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發揮非存款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