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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銀行亂收費不能只是經濟制裁

  • 發佈時間:2015-02-25 08:30:41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記者日前從國家發改委了解到,針對企業反映突出的“融資貴融資難”問題,發改委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對各類商業銀行的150家分支機構收費情況進行了檢查,實施經濟制裁15.85億元(2月24日新華網)。

  國內商業銀行收費亂、濫、散、橫等亂象,是包括企業在內國人的一個共同感受,即便近年來在有關方面一再監督和治理下,這種感覺不但沒有消減,甚至更加強烈。如此語境下,歷時一年多終於落地的發改委對商業銀行涉企亂收費督查“大棒”,即便有實施15.85億元的看起來力度已經不小的經濟制裁,以及後續的嚴密監管安排,公眾仍有必要深問一句:這樣的處罰,能夠切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嗎?

  價格法賦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既然有關方面實施了罰款近16億元,也就説明有關商業銀行在服務過程中實施了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強制服務收費、提高標準收費、取消項目繼續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按規定這些行為不但要有必要的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經濟制裁措施,還有必要對相關企業多收費、亂收費實施退費,情節嚴重的還要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銀行實施吊銷執照、停業整頓等行為處罰。

  那麼,需要追問的是,為什麼在監督檢查處理資訊或者新聞報道中,只有經濟制裁一種處罰手段,而沒有其他處罰方式?罰款等經濟罰固然必要,但像責令改正、停業整頓之類的行為罰,有時也是必要的。只有經濟罰、行為罰一起綜合運用,才能起到更有效的震懾作用。

  目前我國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對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商業銀行來説,其仍具有“準壟斷性”,離真正的市場充分競爭還有距離。壟斷之下消費者利益如何保護?從日前爆出的國內商業銀行利潤超煙草、石油等傳統暴利行業,成為國內第一暴利大戶來看,促使暴利形成的諸多因素中,收費項目繁多(多達上千項)、收費規模巨大(超過利息收入,2013年總利潤為1.42萬億元)是主要原因之一。

  當然,我們不能單憑這些就簡單懷疑發改委或地方價格部門對銀行涉企收費的監督處罰就一定不到位。但要消除公眾“處罰到位了嗎”的疑慮,發改委或地方價格部門及時對銀行涉企收費檢查情況進行詳細的社會説明,具體查出了多少違法行為和項目,涉及多少違法所得,並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予以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説明,就是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起到以儆效尤和及時釋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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