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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提升銀行杠桿水準防擴張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2-13 07:33:4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蔡穎  責任編輯:田燕

  2月12日,銀監會發佈了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業銀行杠桿率水準將有所提升,但未提高銀行資本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不再要求其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與此同時,《辦法》還根據杠桿率國際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也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這意味著,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將有所提升。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杠桿率監管,既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也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準的合格資本。”

  據了解,商業銀行杠桿率是指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市場分析人士指出,如果金融機構杠桿率低,這意味著是在用少量資本支撐著大量的負債,低杠桿率意味著在經濟繁榮階段,金融機構能夠獲得較高的權益收益率,但是當市場發生逆轉時,也會面臨收益大幅下降的風險。按照《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

  業內專家認為,此次杠桿率考核指標的調整有“收”有“放”。銀監會考慮到信用衍生産品的風險,《辦法》對信用衍生産品敞口計量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即規定在計算衍生産品資産時,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産品資産外,作為信用衍生産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産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也就是説,“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資産的計算,這是考慮到比如企業債、信用債和股票的流動性等抵押品流動性風險,包括一些廠房、設備等流動性變現風險,因此,修訂後是對風險管理更加審慎了。”浦發銀行風險政策管理部趙先信認為。

  在放鬆約束方面,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分析稱,“杠桿率計量方法未修訂前,商業銀行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資産屬於銀行有關聯的類信貸産品,如果按照過去100%信用轉換系數計入資産餘額,對銀行杠桿化程度的約束太強,此次修訂時結合實際情況,將計算公式中分母變小,同樣資本金金額的情況下,杠桿率能得到提升。”

  還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國以銀行為主體的間接融資佔比較高,在經濟下行期,銀行有動力維持合理的杠桿率水準以防範流動性風險,如果資産規模快速擴張,對銀行自身而言則需要被迫不斷地通過融資來維持合理的杠桿水準,這將不利於整個金融體系的良性迴圈和資金輸血實體經濟,目前來看,銀行業的實際杠桿率水準依然較高,有必要進一步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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