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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防銀行監管套利

  • 發佈時間:2015-02-13 02:31: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金彧)2月12日,銀監會正式發佈了最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並不代表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放鬆監管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

  《辦法》修訂後對中國商業銀行的影響主要在於: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杠桿率指標具有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特點。

  銀監會稱,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中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昨日,銀監會審慎局吳祖鴻處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調整杠桿率是基於巴塞爾III引入的杠桿率指標,與國際監管接軌。杠桿率調整後,雖略有提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但是,這並不代表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放鬆,只是對現有的制度做出調整。

  防銀行把表內資産表外化

  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本次對杠桿率的調整,降低了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力,客觀上可以鬆綁商業銀行流動性。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實施杠桿率監管,既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也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準的合格資本。

  曾剛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杠桿率這一監管指標,是原有的資本充足率的補充,彌補了資本充足率的一些缺憾。它不僅可以限制商業銀行資産擴張倍數,同時,可以防止商業銀行監管套利。

  曾剛稱,在杠桿率的約束下,商業銀行監管套利空間很小。過去在資本充足率的約束之下,商業銀行可以把資産轉移到表外去,曾弄出一些影子銀行。實際上這是商業銀行通過一些通道把資産轉移出去了。而這些資産還是商業銀行的,但是,卻不在資産負債表之內。這樣的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看起來很高,這是典型的監管套利。

  “而這樣做,商業銀行的風險並沒有降低”。曾剛説,在新的杠桿率指標下,表內外資産轉換有要求的,就算把資産轉移出去,還是要求按照100%或50%的權重轉移到表內。這樣的話,銀行想通過表內與表外轉移的做法無法實現。因此,可以防止監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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