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杠桿率擴大 社會融資規模受益
- 發佈時間:2015-02-13 07:31:34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田燕
銀行杠桿率管理新規對表外項目不要求採用100%信用轉換系數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銀監會昨日公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要求銀行表外項目均需採用100%信用轉換系數。業內專家紛紛指出,《辦法》的修訂有利於銀行擴大表外資産規模及融資總量,也有利於促進經濟。更有專家透露,多項促經濟發展新規將會頻繁出臺,高層近期加緊研究存貸比的修改。
焦點1信用轉換系數最低10%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就越強。此次的修訂辦法在去年11月已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佈的文件與此前的修訂稿基本保持一致,市場預期已比較充分。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信用轉換系數的下降,實際上釋放了銀行表外業務的資本空間,有利於擴大表外資産規模和融資總量,以支援經濟的發展。” 某股份制銀行票據業務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焦點2 對信用衍生産品敞口提出更嚴格的計量規則
此外,在衍生産品資産的計量中,考慮到信用衍生産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産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産品資産外,作為信用衍生産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産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産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産的計量方法。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産餘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産餘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産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焦點3 上市銀行等需按季披露杠桿率
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資訊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華泰證券銀行分析師認為,《辦法》的修訂影響偏正面,原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不變下,此次修訂對杠桿率分母的計量辦法進行了合理調整,細化了信用轉換系數,根據新的辦法,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可有小幅優化,並未提升商業銀行資本要求。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認為,新規有利於將銀行杠桿拉長,不一定是釋放資金,更有利於銀行釋放信用擴張能力。
“經濟增速放緩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將會不斷出新規促經濟發展。”有業內人士透露,比銀監會更高層次的部門,近期加緊研究存貸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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