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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出事責任在誰:儲戶也應該承擔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1-27 01:00: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王兆同  責任編輯:胡愛善

  ●從存款合同的角度來看,賬戶無端有鉅款進賬,屬於債權金額記載有誤,銀行負有更正的責任,此後銀行將該款項轉出,應當視為更正行為。也就是説,鉅款存入是銀行的錯,將鉅款劃走銀行並無過錯。

  ●從目前的裁判規則來看,對於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問題,體現著各負其責的原則,也就是説銀行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客戶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如果苛求銀行推出的産品必須是絕對安全的,無疑就扼殺了金融創新的積極性。而如果不對賬戶安全作出要求,則無異於放任將定時炸彈放置到客戶身上。審判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標準,而這一標準又必須隨著時間的推進、技術的提高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客觀上不可能一勞永逸地確定一個標準。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了關於銀行卡賬戶的新聞。

  報道一 在滁州一家房地産公司上班的小夥李林,發現自己的銀行賬戶裏居然多出80億元的存款。正當他為此“愁”得打算報警時,鉅款于當晚11點終於被銀行劃走。“我的私人賬戶,這80億説來就來説走就走。”對小夥子的些許不滿,銀行回應:“搞錯了,對不起。”

  報道二 2014年10月26日晚,事主殷某在家中用手機上網時,其手機聊天軟體群內的一位好友在群裏發了一條資訊,內容是:10.22號聚會的相冊已經整理好了。apk。rename。殷某隨手點擊該資訊,發現資訊實為一個木馬程式,正自動運作下載安裝到手機裏。殷某隨即點擊手機界面的“取消激活”,並立即卸載該軟體。當晚9時許,在殷某未進行任何支付操作的情況下,其建行的銀行卡被轉走了4000多元。

  報道三 從河南來長春打工的張先生,辛苦工作5年多,攢下了23萬元,他將錢存進了一張不太常用的銀行卡。然而,老家的叔叔得重病,張先生要取錢救人時發現這筆存款不翼而飛,現在卡裏只剩下了兩毛一。“我的錢去哪了?”張先生想問個究竟,可銀行至今也沒查出這筆錢是怎麼沒的,稱,無法給出任何解釋。

  報道四 2014年8月25日,李先生去銀行還款時發現,自己的卡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裏被盜刷了600多次,總共損失了近58萬元。隨後,李先生在登錄網銀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先前預留的手機號被修改,而且多出了5個陌生的手機號,而這也是李先生沒有收到短信提示的原因。警方通過調查發現,這些手機號都是來自河南地區的非實名制手機卡,網上消費記錄顯示這些錢都被人在網上用來購買網路遊戲點卡、虛擬遊戲幣等。

  上述報道讓人深思,我們在銀行卡中的存款屬於什麼性質?銀行卡的安全性由誰來保障?銀行卡中存款丟失由誰來承擔責任?

  銀行卡中存款是什麼性質

  銀行卡是為履行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而産生的工具,因此,涉及銀行卡的諸多問題,需要放到儲蓄存款合同項下進行分析和解釋。

  儲蓄存款合同的基本設計是客戶將自有資金存入銀行,由銀行進行保管,並且允許銀行對外貸款,客戶從中收取利息,在客戶支取現金或對外轉賬時,由銀行予以兌付或辦理轉賬手續。在這裡,需要明確幾點:

  首先,客戶在銀行中存款不是單純的保管。

  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並不産生所有權的轉移(例如,你將手機交由朋友保管,你仍然是手機的所有人),但是,客戶將現金存到銀行,按照“貨幣佔有即所有”的原則,現金的所有權轉移至銀行,銀行可以支配該現金(例如放貸),客戶取得了日後要求銀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債權。所以,銀行賬戶餘額只是指客戶對銀行的債權金額。只不過,在正常情況下,銀行具有強大的支付能力,能夠在客戶提取現金時及時兌付。因此,我們常説的“我在銀行存的錢”從法律角度來説是不準確的,應當是説“我對銀行享有的債權”。

  其次,客戶對銀行的債權屬於流動性非常強的債權,有物權化的傾向。

  在實踐中,各國對於金融體系的安全都極其重視,採取各種方式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支付不能的危機)。因此,通過各種制度的運作,客戶對銀行的債權有著極強的流動性,也就是説,客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夠及時、便捷、全額的得到現金支付。這使得客戶的存款債權不同於一般債權,給客戶的感覺是手拿把攥,更像是可以隨時“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品。這就是銀行存款的物權化傾向,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我在銀行的錢”的表述又符合生活原理。在法律設計上,也將存款債權與一般債權區分開來,具體表現在企業破産時,如果其既在銀行有存款,又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不能把企業的存款債權等同於一般企業債權,與其對企業的債權進行抵銷。

  在涉及到一些具體問題時,多數時候把其看作一項物權性的財産,在特定情況下回復其債權本質。

  銀行卡無端進賬出賬銀行有無責任

  從法律上分析第一則報道,客戶的銀行賬戶因銀行的工作失誤而無端增加了鉅額款項。雖然客戶可以支配該款項,但是,如果其真的動用該款項,那就是銀行清償了不應清償的債務,即“非債清償”,客戶由此獲得了不當得利。對此,已經有判例認定客戶應返還佔有資金期間的本息。

  從刑事角度來考慮,如果客戶明知不是自己的款項仍然支取並佔有,可能構成盜竊罪。對此,前幾年熱議的許霆案就是採取該思路,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在客戶賬戶無端有鉅款進賬、出賬的情況下,銀行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銀行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呢?有人將銀行的行為比喻為將東西放到別人家,又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破門而入將東西取走。我個人認為,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私人賬戶雖有私密性,但就其與銀行的關係上來説,本質上屬於一種債權載體。如果從存款合同的角度來看,無端有鉅款進賬,屬於債權金額記載有誤,銀行負有更正的責任,此後銀行將該款項轉出,應當視為更正行為。也就是説,鉅款存入是銀行的錯,將鉅款劃走銀行並無過錯。

  在銀行承擔責任方面,銀行未能準確記載債權金額,屬於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銀行將款項轉入,可以視為採取的補救措施,在其採取補償措施之後,沒有證據顯示客戶存在損失的,銀行不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在第一個報道中,銀行雖然有過錯,但很難追究其責任。

  銀行卡的安全性誰來負責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各金融機構服務意識的增強,逐步開發了可隨身用作支付、結算、信貸工作的借計卡、信用卡、晶片卡等電子化業務,並且又開發了無需到銀行網點操作的網路銀行、移動支付、與網路支付工具的綁定(如與支付寶、微信的綁定)等業務,使得商事交易更加快速、便捷。便捷固然重要,安全才是根本,如果沒有安全性,交易的便捷將變得毫無意義。

  從法律上講,賬戶資金不安全的結果是由於各種原因賬戶內資金轉入第三人賬戶,第三人當然負有返還義務。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第三人無法確定、無法找到或者已經將款項用於揮霍。於是,就面臨著在此情況下究竟應當由銀行承擔損失還是由客戶承擔損失的問題。從目前的裁判規則來看,對於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問題,體現著各負其責的原則,也就是説銀行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客戶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對於銀行來説,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為服務整體安全性提供保障,謹慎核查證件、憑證、資訊、密碼、簽名。在司法實務中,對無密碼克隆卡遭盜刷的,有的法院認為根本原因在於銀行發行的磁條卡技術含量不高、終端系統不能有效識別偽卡交易所致,並判令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客戶來説,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妥善保管銀行卡及相關資訊、對密碼進行保密。在司法實務中,因密碼失竊而引發的存款被冒領案件中,客戶掌握著有關存款的重要資訊,資訊洩露被冒領的風險顯然主要掌控在客戶手中,只要金融機構在付款時盡到了審核辨別義務,相關損失就應當由客戶自己承擔。

  當然,在有的情況下,存在著多因一果的問題,既有銀行的原因,也有客戶的原因。在此情況下,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程度、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來確定最終的責任分擔。

  對於第二則報道中的情形,賬戶、密碼滅失的原因主要由客戶安裝木馬病毒的軟體所致,原則上應當由客戶承擔相應損失。

  賬戶資金丟失的原因應由誰來舉證

  在實務中,賬戶資金丟失的原因往往是第三人所為,銀行和客戶可能並不知情,所以難以準確知悉第三人的具體操作流程。銀行可能會如第四則報道中那樣説“我們也不清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事實真偽無法查明時,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一般而言,關於交易的資訊銀行的系統都能反映出來,銀行首先應當舉證證明交易的資訊,從而證明賬戶內資金的支付或劃轉符合銀行的標準流程。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銀行未盡到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如果銀行已經證明賬戶內資金的支付或轉移符合銀行的標準流程,則舉證責任發生轉換,客戶應就銀行未盡到相關義務或銀行的系統存在固有風險承擔舉證責任,如其不能證明,則應當由客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進而認定銀行並無違約行為,應當由客戶承擔相應損失。

  具體到第三則報道而言,如果銀行在庭審中以“我們也不清楚”作為抗辯,顯然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賠償客戶的損失。

  確定賬戶資金損失責任是個難題

  現實中,在確定責任規則時往往存在以下方面的難題:

  首先,金融創新激勵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衝突。

  從目前來看,沒有任何一個金融創新産品是絕對安全的,可以説,“賬戶安全永遠在路上”。如果苛求銀行推出的産品必須是絕對安全的,無疑就扼殺了金融創新的積極性。而如果不對賬戶安全作出要求,則無異於放任將定時炸彈放置到客戶身上。審判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標準,而這一標準又必須隨著時間的推進、技術的提高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客觀上不可能一勞永逸地確定一個標準。

  其次,道德風險與弱勢當事人的保護之間的衝突。

  在一般情況下,客戶在與銀行的交易中,屬於弱勢的一方,應當對其進行保護。但是,如果確定傾向於保護客戶的裁判規則,則無疑會産生道德風險的問題,客戶可能會放鬆安全方面的警惕,同時,那些惡意的當事人又會利用這些規則從中漁利。

  再次,事實查明的問題。

  出於簡捷的交易要求,賬戶資金劃轉程式呈現越來越簡單的趨勢,從櫃檯交易到ATM機,再到電腦,再到手機。伴隨而來的是可用來查明的相關證據越來越少,例如櫃檯交易可以看到相關單據、簽名、證件以及辦理人員的影像,而到手機辦理時,能顯示的可能只有手機號及資金劃轉資訊。第四則報道就反映了這個問題。在此情況下,想確定是何種原因導致賬戶資金被取走是很難的。舉證責任雖然能夠解決責任分配問題,但如果缺乏基本的資訊,直接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確定責任就無異於採取石頭剪刀布的方式確定責任。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目前並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統一的規則來解決銀行卡內資金被劃轉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中也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裁判的基本原則

  與客戶應對策略

  從經濟學來講,避免損失發生成本較低的一方未採取相應措施,導致發生損失的,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風險。在銀行賬戶存款的安全出現問題時,裁判規則總體上體現了這一經濟學規則,未來也會體現這一規則,只是在具體運用時因時、因地、因事而異。

  對於客戶來説,如果想在銀行賬戶存款發生被不正當劃轉或支取後能夠從銀行處獲得賠償,就必須盡到一些基本的安全防範措施,否則,便有可能自擔風險。

  這些基本的安全防範措施包括:(1)設定密碼(在可以不設定密碼時,如信用卡支付,也設定密碼),並且盡可能設定相對不易破譯的密碼;(2)身份證、銀行卡不要置於同一處,並且不要輕易外借身份證;(3)使用網路支付或移動支付時,安裝安全軟體,並且只安裝經安全軟體識別認定為安全的軟體;(4)使用網路支付或移動支付時,不要訪問不安全的網站;(5)銀行卡或身份證丟失時立即挂失。

  (作者為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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