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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實行架構改革 重新劃分職責和編制調整

  • 發佈時間:2015-01-21 05: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璐  責任編輯:孫毅

  為深化金融改革、推進依法監管,銀監會借鑒危機後世界各國強化金融監管的普遍做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本屆政府不新增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要求,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並獲中央有關部門批准通過。新架構將於2月份試運作,並設有一個月的過渡期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中國銀監會20日宣佈實行監管架構改革,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同時清減下放行政權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改革內容包括:一是按照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罰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援四條線,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二是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三是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進一步加強風險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一是強化監管主業,傾斜資源,提升專業化監管水準。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步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準。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將有限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後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差異化、專業化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更加清晰,更有利於與各部委的對口聯絡和對銀監會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

  二是強化依法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提升監管威懾力。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在推進檢查執法和行政處罰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鋪墊,旨在提升銀監會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職能力。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其他監管部門不再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現場檢查局將按照“資訊共用、查處分離和適度結合”的原則,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方面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工作聯動。強化法規部在監管法律法規起草制定和審查,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

  三是強化權責厘清,簡政放權,為創新預留空間。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於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於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和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等3項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並由註冊所在地派出機構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總會相應監管部門負指導責任。同時,銀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在明確職責分工和下放監管權力的基礎上,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實現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

  四是強化頂層設計,加強為民監管和薄弱環節服務合力。審慎規制局將確保銀監會各類審慎監管規則標準統一。另外,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按照為民監管導向,強化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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