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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豐銀行40億剛兌門:儲戶保險箱變股東提款機

  • 發佈時間:2014-10-17 07:23: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莫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一則商業銀行因違規為其股東企業融資、兜底的事件近來引發了市場的高度關注。恒豐銀行以多家金融機構作為通道,違規為其股東成都門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成都門裏”)和北京中伍恒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伍恒利”)融資高達37億元。

  人們不禁要問:銀行究竟是儲戶的保險箱,還是股東的提款機?有專家表示,不少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差、內控能力低,銀行和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很不規範,帶來了很大的風險。高登資本(中國)首席經濟學家付立春表示,目前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還不健全,若違規為股東融資,最終銀行遭受損失的話,受害的還是儲戶。

  恒豐銀行違規變相為股東融資並兜底

  恒豐銀行2013年年報顯示,成都門裏和中伍恒利是該行第九和第十大股東,分別持有3.28%和3.26%的恒豐銀行股權。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也不得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恒豐銀行若直接為其股東發放貸款實屬違規,而據了解,這37億的融資均是通過表外業務完成的。

  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8月,門裏投資和中伍恒利通過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融資37億元,資金來自天津濱海農商行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其中,向天津濱海農商行融資2筆,共計27億元;向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融資1筆,計10億元。而實際上,真正的出資方並非天津濱海農商行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恒豐銀行設計了非常複雜的交易結構,通過銀行、證券公司的資管計劃、信託公司等“通道”,最終實現了為兩家企業融資。

  而除了為企業變相融資外,恒豐銀行還為這一融資行為提供了一種隱性的“兜底”。公開資料顯示,恒豐銀行與上述兩家出資行簽署了《受益權轉讓合同》。根據合同,今年8月29日,即37億元融資屆滿一年,恒豐銀行須履約向兩家出資行買入37億元受益權的本金及利息,合計40億元。

  恒豐銀行日前公開回應稱,恒豐銀行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應對,要求門裏集團將有效資産全部抵押給該行,全面排查風險,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將按監管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嚴格問責。目前實質風險全部在可控之中。關於事件的最新進展,《經濟參考報》未能聯繫到恒豐銀行相關人士給予回應。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律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事情的妥善解決還存在很大難度。恒豐銀行出了這件事情後,其股權價值可能會受影響。成都門裏將持有的恒豐銀行股權進行質押擔保,是對銀行潛在的補償,可視為做出的一種姿態,另外也不排除其是為了維持自身的公眾形象,象徵意義更大。

  銀行和股東應恪守分界

  高登資本(中國)首席經濟學家付立春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表示,大型國有銀行和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較高,穩定性較強,內部管理的嚴密程度也較高。但地方商業銀行多從當地的農信社發展而來,歷史較短,由於數量較多,監管給予的關注也不多,因此這類銀行規範性差,其內控水準要弱不少。

  人們不禁要問:地方銀行究竟是儲戶的保險箱,還是股東的提款機?

  實際上,不少地方銀行都和地方政府或地方國企有著密切聯繫,有時更要“執行命令”式地做一些地方項目,以滿足其股東利益。而作為大股東的地方國企,也將銀行這一資源牢牢把握在手中。“目前不少城商行在做大做強,引入更多的私人股東,但有一些股東並不是做金融出身,對金融風險缺乏意識,甚至在他們的意識中,入股銀行就能幫他們融資,這個觀點是錯誤的。”付立春説,“目前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還不健全,若違規為股東融資,最終銀行遭受損失的話,受害的還是儲戶。”

  分析認為,銀行和股東應恪守分界,一旦成為銀行股東,其行為更應受到嚴格的限制。“目前民營銀行正在推進之中,這些問題一旦解決不好,將對這一進程造成影響。”付立春説。

  “影子銀行”成重災區

  業內人士認為,恒豐銀行的違規行為恐只是冰山下的一角。有分析認為,隱形擔保協議事實上廣泛存在於同業業務交易中。事實上,前兩年,由於信貸資金緊張,不少農商行和城商行都通過類似方式大規模發展同業業務,最終達到信貸出表。“擔保”協議的存在,最終促成産品結構成立,但這將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代償風險隱患。

  張遠忠表示,同業業務本身或許沒有太多瑕疵,但不排除通過這樣的通道業務,把銀行的資金“洗”走,形成利益輸送,這中間甚至有可能有職務犯罪的可能。張遠忠同時表示,這類行為屬於監管套利行為,即利用監管的薄弱環節,通過産品創新、時間錯配等方式來套利,監管銀行本身要嚴格監管,信託或券商資管計劃等通道業務的合規建設也應加強。

  今年5月,一行三會和外匯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其中,對同業業務期限和風險集中度提出明確要求。業內專家認為,此舉意在針對影子銀行活動做進一步規範和清理,限制其盲目擴張。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曾表示,尤其是理財業務方面,通過“互買”“過橋”等方式反映在同業資産、其他類投資等項下,最終都使銀行承擔了事實上的代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並且風險更具隱蔽性、突發性和破壞性。

  業內人士表示,在經濟下行週期,這類風險或將進一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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