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收費標準降了不執行最高罰20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8-08 02:32:58 來源:燕趙晚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8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與中國銀監會聯合製定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將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等13項業務設為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並降低了收費標準。目前,多數銀行已按照要求降低部分收費標準,但也有少數銀行動作慢,疑似“軟抵抗”。 8月6日,河北省物價局召集全省32家商業銀行參加了全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公示工作會議,要求各商業銀行嚴格落實並進行服務價格公示,讓客戶的知情權得到有效保障。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情節較重的最高可處以200萬元罰款。
收費項目及標準都要公示
省物價局要求,8月1日以後,河北省境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內容。商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公示內容分為牌板式的服務價格目錄和價格服務手冊,有條件的可以增設電子屏、多媒體、電腦等設備。
今後老百姓到銀行辦理業務可以通過牌板式的服務價格目錄和價格服務手冊、網路或者電子屏、多媒體、電腦等終端對銀行服務價格進行查詢,做到明白消費。
不執行規定罰款最高200萬元
省物價局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這些行為包括: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不明碼標價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行為包括:不明碼標價的;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誘騙交易屬價格欺詐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構成價格壟斷的也將受重罰
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發現違規行為可向12358投訴
據了解,省物價局近期將開展巡查和隨機抽查,對不認真執行服務價格公示制度的商業銀行及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視情況給予提醒告誡、責令改正、媒體曝光、行政處罰等懲戒措施。市民如發現銀行有價格違法行為,可撥打電話12358向物價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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