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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臺新規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亟須專門立法保障

  • 發佈時間:2016-04-18 10:36: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滯納金是行政處罰,是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時追加懲罰的強制性措施。信用卡發卡機構和持卡人應該是平等主體,即使持卡人違約,發卡機構無權懲罰持卡人。因此“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發卡方和持卡人之間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伴隨著信用卡産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與上位法的衝突,信用卡領域專門立法滯後的情況逐步顯現出來,比如,與我國信用卡産業發展相配套的專門法律,到目前為止仍處於空白狀態。應通過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提升信用卡領域法治水準。

  韋女士坐在床沿上,伸手拉開床頭櫃的抽屜,翻出兩張A4紙,指著上面的表格,“自從辦了信用卡,我就把每張卡的資訊寫在這張表格上,尤其是每次還款日期”。

  記者看到,韋女士整理的表格上,記錄著包括信用卡發卡銀行、辦理時間、年費事項、還款規定等。

  “你不能等著銀行催你,也不能指望銀行幫你記著還款日期,所以,我這麼多年從沒有被罰過滯納金。”韋女士説。

  韋女士的謹慎和細緻有其理由,畢竟,近年來因高額滯納金引發的訴訟不少。不過,韋女士的擔心可能不用持續太長時間。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滯納金引發信用卡糾紛

  韋女士是一位小學教師,辦了好幾張信用卡,最長的已經使用了十幾年。

  她的“訣竅”是,每辦理一張信用卡,首先是詳細閱讀相關條款,按照約定條款嚴格使用。

  比如,信用卡條款中説,在一定期限內刷卡6次免年費,那麼,她就在自己整理的表格上標出來,然後將每次刷卡時間和次數填在相應位置。

  韋女士每次刷卡消費之後,還及時將刷卡日期、刷卡金額、還款日期在表格上標出來,確保自己在還款日期之前,將款項存進去。

  近日的一條新聞更是讓韋女士覺得很慶倖:一位大學生的信用卡欠了399元,7年後逾期利息和滯納金合計超過了3萬元,還影響了個人徵信。

  事情發生於陜西。2006年,陜西寶雞人張某考入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畢業後去了陜西一家國企工作。

  2015年9月,張某收到一條短信,稱他的銀行卡因“未按規定日期還款被暫停使用,請儘快還款”。

  經過諮詢銀行,事情得以弄明白:2007年,張某在上學期間,當地某銀行的業務人員到學校為學生辦卡。這實際上是一張信用卡,但張某以為是普通的儲蓄卡,“業務員沒有説這是信用卡”。最終,卡上有一筆399元的刷卡消費欠款“沉睡”多年,直到張某接到銀行短信。

  今年3月21日,因認為銀行辦卡不如實告知相關資訊,加之對由此導致的高額逾期利息和滯納金錶示異議,張某將某銀行起訴至法院。

  有媒體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截至今年2月,涉及“滯納金”的案例超過3萬起。而在一些判決案例中,滯納金的比例通常不低,有的達到本金的50%,有的甚至更高。

  更令韋女士慶倖的是,她將不再擔心信用卡滯納金的問題,因為信用卡滯納金將在2017年之後逐漸消失。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時表示,“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於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立足於公平原則和合同關係,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滯納金是行政處罰,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時追加懲罰的強制性措施,信用卡發卡機構和持卡人應該是平等主體,即使持卡人違約,發卡機構無權懲罰持卡人。因此“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發卡方和持卡人之間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助理所長、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楊濤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滯納金的改變,是過去的銀行與用戶之間不具備行政管理和處罰關係,現在終於走向市場化的平等合約關係,“總體上對市場是個好事情”。

  董新義表示,取消滯納金,將減少持卡人的利息支出,有利於保障持卡人權益,鼓勵持卡人擴大消費。

  持卡人權益亟需制度保障

  公開資料顯示,從1985年我國第一張信用卡誕生以來,信用卡産業在“金卡工程”等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得到了長足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透露,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信用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3.9億張,信用卡期末應償信貸餘額為3.1萬億元,佔國內居民人民幣短期消費貸款比重約75%,對擴大消費、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援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該負責人説,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信用卡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從制度上進行改革、引導和規範。

  問題之一是,現有監管制度對信用卡利率、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和滯納金等信用卡産品的核心內容規定過於細緻和固化,不利於信用卡産品和服務的多元化發展,不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外,近年來,持卡人糾紛和信用卡息費爭議時有發生,持卡人權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例如,大學生吳某在上大學期間,學校為班級同學都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吳某也一直以為是儲蓄卡,實際該卡為信用卡。他停止使用時,該卡欠費206元。到2015年6月1日止,因他未及時還款,該卡産生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共計21064元。

  後來,吳某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自己不良記錄,並要求法院確認其不應承擔逾期利息及滯納金。

  此案最終達成調解:吳某償還銀行信用卡利息、滯納金等5000元;銀行在原告償還上述5000元之日起6個月內,消除其因涉案卡産生的不良徵信記錄。

  在質疑信用卡滯納金的呼聲中,有法院直接否決了銀行的信用卡滯納金。

  2015年,某銀行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支行向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請信用卡,按照該信用卡申請合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複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付最低還款額或未能完全還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需按照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

  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銀行信用卡欠款共計375 079.3元。

  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支援了銀行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但否決了銀行要求的滯納金。

  據媒體報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據某銀行一位業務員介紹,我國銀行業對信用卡逾期還款,是按照全額計息。也就是説,如果持卡人支出了1萬元,即使還了9900元,銀行還將按照全額1萬元收取高額利息。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分析認為,雖然滯納金條款也作為合同條款寫進了發卡行的發卡條約,但是,因為這是銀行單方起草的,實際上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既然內容顯失公平,應該屬於通常老百姓所説的“霸王條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楊濤認為,傳統規則已經有些不適應現在的情況,同時,各類非卡支付帶來的挑戰,規則的修改成為可能。

  楊濤表示,央行此舉有助於在規範條件下減少市場化制約,增加信用卡服務的創新空間,在支付之外促進消費融資的發展。同時,有助於促進信用卡服務提供者的標準化經營,促進專業化信用卡經營主體的發展。

  信用卡領域缺乏專門法律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這也成為信用卡滯納金收取的基礎。

  然而,北京一位律師告訴記者,《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實際上法律效力層級不高。如果將透支信用卡看作是一種借貸行為,那麼該規章其實與合同法中的關於借貸的規定存在衝突。

  董新義向記者表示,前述規章本身不符合民法的平等精神,畢竟滯納金和違約金是兩種不同的性質,對持卡人適用滯納金的規定與上位法衝突。

  前述北京律師認為,由此還反映出的問題是,伴隨著信用卡産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與上位法的衝突,信用卡領域專門立法滯後的情況逐步顯現出來,比如,與我國信用卡産業發展相配套的專門法律,到目前為止仍處於空白狀態。

  公開資料顯示,除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之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頒布實施《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但後者仍只是屬於部門規章制度,效力層級低於國家法律。

  董新義認為,由此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僅能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對信用卡糾紛作出判決。

  “通過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提升信用卡領域法治水準。”劉俊海建議。記者 陳磊 實習生 陳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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