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漏洞虛假交易 1萬額度信用卡套480萬被抓
- 發佈時間:2015-08-12 08:05:49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因為生意週轉急需用錢,蒼南人虞某輕信了梅某、傅某介紹的“信用卡貸款”業務,他額度僅為一萬元的信用卡最終被孫某(另案處理)等人套現了480萬餘元。昨天上午,虞某、傅某、陳甲、鄔某及梅某因涉嫌詐騙罪站上了蒼南法院的被告人席。
向“信用卡貸款”求救借流動資金
蒼南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9月,傅某在明知孫某等人利用信用卡管理漏洞騙取銀行資金的情況下,以信用卡貸款為名,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套現業務小廣告。9月17日,同為獲取介紹費的梅某,也在明知傅某所謂的“信用卡貸款”實為利用漏洞騙取銀行資金的情況下,給傅某等人介紹了急需用錢的虞某和陳乙(另案處理)。
9月18日下午,虞某和傅某在深圳機場碰面,傅某告訴虞某將抽取套限額的75%作為手續費,隨後兩人前往杭州,並在鄔某、陳甲的接應下入住某酒店。第二天,虞某、傅某、陳甲和鄔某與孫某等人商定了分成。
虞某將自己額度僅為1萬元的某銀行信用卡交給孫某。當晚,孫某等人先向虞某卡中存入30萬以提高預授權的許可權,再利用有預授權消費功能的POS機反覆通過預授權消費、撤銷、網銀轉賬等操作,利用銀聯與銀行結算時間差進行16次虛假交易後,騙取480萬餘元銀行預授權保證金。
事後,虞某拿到105萬元,傅某分得25萬,陳甲分得15萬元,梅某分得3萬元,剩餘的金額被孫某拿走。
虞某稱被迫簽下鉅額消費單據
作為第一被告的虞某對於指控的罪名並無異議。
他供述稱,他在蒼南做海鮮加工生意,但近兩年公司出現虧空,急需50萬元資金週轉,他一時沒辦法才相信了“信用卡貸款”。通過梅某和傅某的介紹,剛開始他根本沒有意識到是信用卡套現。他到了杭州的酒店房間裏,才知道原來是套現,“我剛開始是不肯的,他們拿給我一大疊消費小票,説‘你不簽也得簽’,我沒辦法,才簽了字。”
他稱自己主動跟著銀行工作人員向警方投案的,家屬也已代他退回20萬元贓款。“我願意繼續退贓,彌補我的過錯。”虞某低聲地説。
其餘四每人平均稱不知是“套現”
傅某和梅某案件中,起到的都是居間介紹的作用,而如此做的原因,兩人都説自己並不清楚孫某等人如何操作“信用卡貸款”,只是為了介紹和賺點介紹費。
“我是被孫某他們給誤導了,還以為他們是正當的信用卡業務,我就從中拿到5%的介紹費。”傅某稱,虞某的卡被套現480萬餘元之後他才知道原來是通過信用卡套現,但是也沒想到是犯罪。因為信任孫某,所以孫某叫他去刪除虞某手機的交易短信時,他也沒多想。
而梅某稱“我只是替朋友介紹一下,根本不知道他們到底是怎麼貸款的,新聞出來後才知道刷了四百多萬”。梅某説,他分得的3萬元是傅某分兩次給他的,由於家中經濟困難,若有條件也願意退贓。
在案件中,陳甲和鄔某都認為自己有點“無辜”。陳甲稱,他是2013年8月開始在孫某的公司幫忙,做些跑腿的工作,從來沒有領過工資,以為只是正常的接送客戶,“當時在酒店的房間裏,我只是聽到他們要信用卡套現,但覺得不關我的事,就自顧自睡著了。而所謂分給我的15萬元,是孫某還給我姐姐的借款,並不是分贓。”
鄔某更是一再表示,他自始至終都不知道虞某來杭州是參與信用卡套現。因為孫某的司機辭職,他臨時幫忙去機場接人,順便帶一下虞某等人,純屬偶然。“直到最後一筆套現時,我才在陳甲和孫某打電話時聽到是套現。況且我一分錢都沒分到,更能説明我沒有參與。”
控辯雙方對量刑意見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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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用卡預授權業務?
通俗講就是:先凍結信用卡內部分資金,用作特約商戶(如酒店入住等)押金後,按實際消費金額結算的業務,凍結金額不能超過預授權交易金額的115%。信用卡預授權套現,即POS機開通預授權後,可以使用115%的資金規模。這意味著,如果對方存入100萬元,就可以消費套現115萬元,犯罪團夥利用結賬時間差,反覆存入,反覆使用預授權功能。
信用卡預授權交易不是所有POS機都能做到的,銀聯只允許賓館、酒店等少數行業開通此項功能。以酒店為例,持卡人入住時在酒店前臺刷卡進行預授權,待持卡人離店時再按照實際發生的消費進行扣款結賬。
據了解,目前,部分銀行已經將預授權交易最大金額從之前的115%調整為目前的100%,預授權交易已無套利空間。
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五名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五名被告的刑事責任。量刑方面,建議判處虞某有期徒刑12年至14年,並處罰金,判處傅某有期徒刑9年至11年,並處罰金,判處陳甲、鄔某、梅某有期徒刑7年至9年,並處罰金。
虞某的辨護人指出,應該認定虞某自首,而且虞某一開始以為是信用卡貸款,受脅迫才接受一百多萬元,應認定為從犯,希望減輕處罰。
傅某辯護人認為,傅某只起到仲介作用,不知曉犯罪事實,之前和孫某就有資金來往,獲利金額並非25萬,希望減輕處罰。
陳甲辯護人則重申陳某的15萬元,是孫某償還的借款,陳甲沒有獲利,只起到輔助作用,可免於處罰或在三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鄔某辯護人指出,鄔某只是參與接待,並未參與分成和事實刷卡套現,不應對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梅某辯護人指出,梅某僅將虞某介紹給傅某,全程作都沒有參與,對於套現金額也只知道是一百萬,所以讓梅某對四百多萬的詐騙金額承擔責任並不公平。
本案未作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