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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存款保險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最高償付5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4-01 07:24:2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閆立良  責任編輯:張明江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央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昨日,記者從央行獲悉,《存款保險條例》已于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將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存款保險費率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條例共23條。

  《存款保險條例》是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而制定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條例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條例規定,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産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按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産;三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是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歸集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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