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下月實施 不保理財産品
- 發佈時間:2015-04-01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存款保險條例》昨日正式公佈,並將在5月1日起實施,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對於普通儲戶來説,曾經的隱性國家兜底變成了有額度的保障。《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儘管短期內銀行破産的可能性很小,但除了存款之外,那些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産品,銀行代銷的保險、基金、信託等産品,以及投資者在銀行證券託管賬戶中的錢,將不計入存款保險之列,這意味著這些産品的風險將加大。
只保存款不保理財
《存款保險條例》,顧名思義只對存款進行保障。具體來看,《條例》中所指的被保險存款範圍主要包括:人民幣存款、外幣存款、個人儲蓄存款、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範圍之內。央行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範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那麼在銀行購買的銀行理財産品是否在存款保障中呢?一家股份制銀行北京一支行行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銀行理財産品,就算承諾了本金和收益,肯定也不在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範圍內,通俗點來説,“銀行都倒閉了,它的承諾肯定就無效了。”
另外一位大行的投資顧問表示,存款是銀行的負債,是儲戶的債權。理財是金融産品,有風險分級,銀行代為管理,是儲戶的權益,風險自擔。負債對應的身份是“儲戶”,理財對應的身份是“持有人”。
至於銀行代銷的保險、基金等理財産品就更加不在“存款”的定義中了,在這種投資行為中,銀行只是扮演“商家”的角色,而非産品的“廠家”,也正因為如此,代銷的銀行出現倒閉的話,並不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資金的運作和安全。
至於股民在股市中的錢,是託管在銀行的賬戶中,銀行只起到代為保管的職責,無權動用。上述支行行長表示,銀行沒有託管資金的所有權。如果是託管銀行倒閉了,股民換一家託管銀行即可。
償付限額會適時調整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存款保險條例》首次明確了償付期限。《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産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對於50萬元的償付限額,央行負責人解釋,確定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限額,既要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從國際上看,最高償付限額一般為每人平均國內生産總值(GDP)的2至5倍。條例規定的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根據我國的存款規模、結構等因素,並考慮我國居民儲蓄意願較強、儲蓄存款承擔一定社會保障功能的實際情況,經反覆測算後提出的,這一數字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準,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
同時,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准後適時調整。
此外,即使是在同一家銀行的存款超過了50萬元,也不用過多擔心。央行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也特別説明,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意味著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援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
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産、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産中受償。
事實上,超過50萬元的大額存款,還可以通過分散的方式來規避風險,即存到不同的銀行。上述支行行長認為,存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減少資金的無風險套利空間,引導儲蓄更多流向投資,我國的儲蓄率過高對實體經濟來説並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