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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走邊緣的理財産品亟待監管

  • 發佈時間:2014-12-19 01:00: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振冬  責任編輯:劉波

  這是一個全民理財的年代。即便沒有接到過電話推銷的各種“穩賺不賠”的理財産品,你也一定看到過家樂福、沃爾瑪門口投資公司的展位,但你有沒有想過這些理財産品究竟安不安全?是不是已經一隻腳邁進了陷阱?

  據《2014年度網際網路金融理財報告》預計,2014年全年銀行理財産品規模或將突破40萬億。海通證券的研報也判斷,由於銀行理財收益率平均在5%左右,遠高於3%左右的存款利率,銀行理財對居民存款的取代仍將持續。

  在這個規模高達40萬億的市場,産品主要由持牌的金融機構提供,包括銀行的理財産品、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髮行的陽光私募、證券公司的資管計劃、信託公司的信託産品、保險公司的分紅險等等。但是,還有很多理財産品游離于監管之外,包括各種投資諮詢公司發行的有限合夥基金,各類網際網路平臺發佈的P2P産品和眾籌産品等等。這一部分脫離于監管之外的産品也恰恰是近期頻發的風險點。基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這些遊走于邊緣的理財産品亟待監管。

  誠然,金融創新往往是自下而上,往往針對某些監管規則的規避,甚至達到了重塑監管規則的效果。以美國銀行業為例,大額可轉讓存單CD,就是花旗銀行為規避利率管制的Q條例所創造,這一産品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其他許多理財産品一起打破了美國持續50多年的利率管制。

  但同時,金融産品創新也需要監管,這不僅僅是因為金融産品結構複雜,金融知識專業性極強,而且金融産品的消費涉及每個家庭的財務安全。即便是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美國,也時不時地有麥道夫出來搞個龐氏騙局。所以,國外的監管當局對金融産品的監管較為嚴格。以英國為例,其金融産品的銷售人員都需要持牌上崗,只有銷售方做到了“賣者盡責”,才能最終要求投資者“買者自負”。

  再回顧國內的財富管理市場,持牌機構的監管已經相對到位,10年前蘭州證券黑市的詐騙應該不會重演。但是,現在許多投資諮詢公司、有限合夥基金甚至包括一些網上平臺,在設立之初就抱著掙快錢的想法,對於産品的設計、項目的管理和客戶的選擇等方面,都沒有足夠的風險意識和內控設計。許多投資顧問公司仍然是“以産品為導向”的銷售模式,而非提供“以客戶為導向”的理財服務。更有甚者,一些所謂的財富管理公司盯上了許多老人的養老錢,違背責任把高風險的投資品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客戶群體,這已經無異於詐騙了。

  所以説,遊走于邊緣的理財産品亟待監管。而且,強化監管也並非遏制創新。相反,行業有了監督,才能把偽創新和欺詐這些魚龍混雜的泥沙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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