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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收益率瘦身 隱性投資管理費暴利依舊

  • 發佈時間:2014-09-16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歆  責任編輯:胡愛善

  某城商行一款9月11日剛剛到期的理財産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3.03:1

  理財産品的投資管理費究竟收多少?精於計算的銀行大多交出的是一份“糊塗賬”,多數投資者不知道自己購買的産品實際取得了多少投資收益,更不知道自己究竟為理財産品繳納了多少手續費。

  近期,銀行理財産品收益率走低,部分銀行的投資管理費卻並未相應“瘦身”——某城商行一款9月11日剛剛到期的理財産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3.03:1,也就是説,在産品的投資總收益中,銀行無需佔用資金、更無需承擔風險,卻抽走了近四分之一的收益。

  銀行理財産品

  收益率走低

  對於投資者來説,在重要時點購買理財産品收益率高的“小竅門”漸漸失效。春節後至今,理財産品收益率的高點僅在5月底6月初之際有所反彈,其餘時間呈現出穩中有跌的態勢。

  普益財富統計數據顯示,8月份,共有147家銀行發行了4904款個人理財産品,平均收益率為5.05%,其中,157款産品預期收益率在6%及以上,佔比3.20%。此外,7月份,共有149家銀行發行了4988款個人理財産品,銀行理財産品平均收益率為4.93%,其中,220款産品預期收益率在6%及以上,佔比4.65%。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下半年以來,銀行理財産品平均收益率維持在5%上下。

  而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發佈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度報告》顯示,上半年理財産品(不含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為投資者實現收益約2561.30億元,加權平均的年化收益率為5.20%。

  銀率網分析師也認為,銀行理財産品收益率在未來一段時間仍然保持向下運作的步調。

  “理財産品的收益率與資金的寬鬆程度高度相關。就央行的態度而言,今年上半年的兩次定向降準,為市場補充了千億元量級的資金,讓銀行體系中的資金充裕起來;就銀行的態度而言,今年銀行貸款端無論在流程還是在結構上都較去年有所變化,因此存貸比的壓力有所減輕。以往央行對於各家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往往採取年度總額控制,因此各銀行大多是“年初松、時點緊”,但去年下半年以來,央行對於銀行的信貸控制採取按月審批額度的方式,於是銀行對貸款的額度審批也變成了每個月進行調節和控制,年中時點的貸款端壓力自然有所減輕。同時,銀行對於風險較高的貸款採取收縮態勢,銀行對於高價格攬儲的需求也有所減少”,一位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部分産品管理費

  利潤率驚人

  “銀行不缺錢,理財産品收益率下降並不令人意外,但是在這種背景下,部分銀行還截留高額投資管理費就令人不解了”,投資者劉女士向本報記者吐槽。

  劉女士所吐槽的産品是西南部地區某城商行發行的一款理財産品,該産品已經于9月上旬到期。兌付公告顯示,産品發行額度為3億元,存續期為43天,共獲得投資收益259.86萬元。其中,兌付給客戶的收益204.98萬元,客戶表面上獲得的年化收益率為5.8%,銀行收取託管費和投資管理費合計54.88萬元,按照3億元的發行額度計算,年化收益率為1.55%,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益的比值約為3.74:1。

  這並不是偶然的現象。該行另一款9月11日剛剛到期的理財産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客戶獲得的年化收益率為5.75%,獲得的投資收益為56.71萬元,而銀行收取的費用合計為18.74萬元,折合年化收益率高達1.9%,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益的比值約為3.03:1。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到的劉女士購買的表面上收益率為5.8%的理財産品的到期日恰逢中秋節之前,而銀行約定的兌付日期為“産品到期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總行統一上賬”,也就是説,産品實際的到賬時間已經在中秋節之後,客戶的被動持有時間遠遠超過了43天,最長可能達到51天(考慮到不同投資者獲得兌付的時間並不一定完全一致),投資者實際的年化收益率甚至已經遠遠達不到5.8%,甚至可能達不到5%。而銀行收取的投資管理費早已經落袋為安,並不會被兌付時間攤薄,因此客戶收益與銀行收費之間的比值還無形中被進一步拉低。

  對於投資管理費,目前商業銀行的約定比較類似——“投資管理費的收取與理財資金的投資結果掛鉤,如果實際投資收益扣除其他各項費用後高於客戶可獲得的預期最高收益,則超出部分作為投資管理費,如果未能超過客戶可獲得的預期最高收益,則不收取投資管理費”。

  這種看起來不一定能産生的管理費,一度並未引起投資者注意。某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曾表示,不太可能出現這種實際收益高於預期收益率的情況。也正是受類似觀點誤導,投資者此前對於銀行的“霸王條款”多數情況下並未表示太多反感。

  “其實大量的理財産品的實際收益率都高於預期,但銀行輕易不會告訴客戶”,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部分管理費多數情況下是隱身存在的”。

  上述城商行投資管理費高佔比的情況雖然不一定在每家銀行的每個理財産品上發生,但是鋻於銀行理財産品現在客戶端和投資端的市場情況比較透明,同類型銀行的理財産品預期收益率、投資業績差距不大,因此投資管理費“暴利”不太可能是個別銀行的偶發現象。

   超額投資收益

  究竟應該屬於誰

  對於銀行收取投資管理費究竟是否“于法有據”,業界一直存在爭論。

  從銀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約定”無疑是其王牌的抗辯理由,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對此也暫未表示異議。

  “超預期收益變成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其一是歸屬問題。由於它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為産生的,所有權其實應該屬於投資者,商業銀行目前是通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改變了所有權;其二是資訊披露問題,即便商業銀行在合同中約定了歸屬權的轉移,也應該事先明確告知投資者超預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資者可以根據以往同類産品的超預期收益情況判斷是否接受銀行變更所有權的約定”,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

  “銀行即使要收取投資管理費,也不應該收那麼高,畢竟合同同樣約定了我們投資者承擔本金和收益全部損失的風險,而銀行幾乎是無風險套利,在最壞的情況下銀行還能夠收取銷售費用。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原則,銀行應該將絕大多數的投資收益返還給投資者,留下與其風險對等的很小部分作為業績獎勵就應該可以了,而不是現在是‘3:1’左右”,投資者劉女士的觀點顯然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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