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總偽造合同騙貸3000萬 5根金條行賄銀行高管
- 發佈時間:2014-09-16 07:08:15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銀行員工周巍的失職,導致河北男子高峰偽造相關合同騙貸3000萬得逞,而放貸後,他和經理房某也被高峰賄賂。昨天記者獲悉,高峰因騙貸等3項罪名被市高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周巍及經理也因收錢獲刑。
□罪行
1
公司老總騙貸3000萬
31歲的男子高峰是匯誠世礦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豐寧恒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陽光興盛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8歲的男子周巍,案發前是某銀行某分行市場七部員工。
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11年7月,高峰夥同男子鈕某以匯誠世礦公司進行礦産貿易需要流動資金為由,編造虛假的貿易背景,偽造匯誠世礦公司與華承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鐵礦石銷售合同、匯誠世礦與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釩鈦鐵精礦買賣合同及相關票據、憑證、公司資信等貸款申請資料,從某銀行騙取貸款3000萬元。
2
5根金條行賄銀行高管
當時,周巍作為調查人,違反銀行規定,未認真履職。還于2011年9月底,私刻了“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印章一枚,並使用該印章偽造了《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付款承諾書》一份。
2011年9月底10月初,3000萬發放後,為了感謝某銀行某分行市場七部總經理房某(已判刑)和員工周巍在發放貸款過程中給予的幫助,高峰通過鈕某向房某行賄金條5根(價值15萬餘元),向周巍行賄1萬元。
2012年2月8日,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高峰尚欠貸款本金2169萬餘元、利息及罰息88萬餘元。
2012年3月23日,高峰被查獲歸案,26日鈕某被查獲歸案。31日高峰的親屬將其所騙貸款本金3000萬、利息及罰息123萬餘元,全部代為歸還。4月1日,周巍被查獲歸案。在案件審理期間,周巍主動退繳1萬元。
3
刻公安公章買監聽設備
此外,據檢方指控,2011年9、10月,高峰還指使他人私刻“遷安市公安局”公章一枚,並使用該公章偽造了《遷安市公安局委託書》及《銷售合同》,編造遷安市公安局委託北京陽光興盛商貿有限公司代購設備的名義,花費140萬從某裝備研究院購買GSM移動通訊偵查定位系統一套及CDMA移動偵查定位系統一套,安裝在以他父親名義購買的一輛黑色雷克薩斯5663cc越野車上。
□一審
判決騙貸人獲刑7年多提出上訴
經過審理,市一中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三罪並罰判處高峰有期徒刑7年6個月。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周巍有期徒刑5年。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騙取貸款罪判處鈕某1年6個月,緩刑2年。
一審宣判後,高峰提出上訴。高峰的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貸款大部分被高峰佔有是錯誤的,高峰是為了礦上用資方便才將貸款轉到個人賬戶的,不能忽視資金的實際用途,簡單地認定為個人佔有使用。為了證明説法,辯護人還提交了銀行交易憑證,證明高峰將其中1133萬餘元用於支付礦山工人工資、公司日常生産開支等。
終審
無上訴佐證法院維持原判
市高院審理後指出,憑證都是高峰親屬提供,其中所提交的銀行業務憑證,並沒有匯誠世礦公司的相關賬目材料予以佐證。實際上,高峰將其中的2940萬轉入個人銀行賬戶,大部分錢款用於個人購買汽車、償還欠鈕某等人的債務和提取大量現金,並未用於貸款申請的事項。
法院還指出,相關證據及證言、供述顯示,匯誠世礦公司是高峰購買的空殼公司,無正常經營活動。華承礦業公司也是高峰自行成立,為騙取貸款、偽造貿易合同,他在貸款前將公司法定代表人改為父親名字。另外,河北鋼鐵公司承德分公司與匯誠世礦公司也沒有業務來往。
最終,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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