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投融事件:朝陽經偵已立案 還款計劃全面停止
- 發佈時間:2016-04-16 07:4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書海
聚投融事件曝光已經一個多月,而其合作方城建重工卻一直保持著沉默,“令人浮想聯翩”
今年2月27日,《證券日報》記者曾以《聚投融還款計劃被“用腳投票” 超700人維權群裏混跡“馬甲”》為題報道了P2P平臺聚投融突然清盤,導致1000余投資者集體維權事件。該平臺自2月4日之後再未發過新標,據網貸之家統計,截至當日,平臺待還金額是4217.02萬元。該報道詳細披露了平臺清盤的始末,同時本報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到,該平臺法人付祥吉欲以自有項目還款“兜底”,然而給出的項目合同卻存在多處造假。並且,聚投融還在維權代表中安插“馬甲”,導致投資者維權之路更加崎嶇。
從該報道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本報記者一直持續跟蹤聚投融投資者後續維權情況。近日,《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平臺在事發後按照“前三個月還5%,按到期的先後順序還”的第一期還款計劃進行了還款,但是只執行了一個月,僅在部分投資人拿回了少量本金後,便在一個月前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全面停止了還款計劃。付祥吉自該報道發出後也一直未在平臺官方QQ群中露面,本週卻突然將3個官方QQ群全部解散。投資者卷卷(化名)告訴本報記者,“付祥吉雖然沒再出現,但是從他發的朋友圈可以看到,他目前正在國外。”據悉,目前朝陽經偵已經對此案件立案。
平臺法人資歷疑似造假
還款計劃已全面停止
據聚投融官方網站的管理團隊介紹顯示,付祥吉“畢業于煙臺大學。熟悉國內外金融市場,在投資擔保行業有10年以上實戰經驗,與合夥人創立的某金融公司已成功掛牌新三板市場,以天使投資人身份加入聚投融,現擔任公司董事。”然而,據投資者從相關渠道獲得的公安登記資訊卻顯示,付祥吉的學歷僅為初中,而非大學。
《證券日報》記者通過企業工商資訊查詢系統天眼查搜索聚投融(聚投融 (北京) 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發現,付祥吉並非公司的原始法人。據變更資訊顯示,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登記的投資人為黃某、丁某、高某等3為自然人股東,黃某為法人。2014年9月25日,公司法人由黃某變更為于某。直至2015年7月16日,公司法人才由於某變更為付祥吉。本報記者又以“付祥吉”為關鍵詞在天眼查進行搜索,一共找到14家相關企業,然而沒有一家企業符合平臺介紹裏的“掛牌新三板”。
雖然無法確定這14家企業的“付祥吉”是否與聚投融的法人“付祥吉”為同一人,不過其中一家名為“心意貸(北京)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仍引起本報記者的注意,據其2015年3月25日登記資訊顯示,“付祥吉”為該公司的監事。而在今年2月29日,也就是在聚投融事件爆發當月,公司進行過一次變更,“付祥吉”被除名不再任該公司監事。而且,該公司法人王某同時也是某財顧公司的副總,而該公司于去年11月9日掛牌新三板。若兩個“付祥吉”為同一人的話,從該財顧公司的企業資訊裏沒有任何資訊能證實他參與創立該公司;若兩個“付祥吉”並非同一人的話,這種種巧合又不免令人生疑。
據投資人表示,從上次報道中所説的付祥吉失聯後,他再未在官方QQ群中露面,直至本週他突然將3個官方QQ群全部解散。對於此前他所提出的還款計劃,卷卷告訴《證券日報》記者,2月份時他提出的第一期還款計劃為“前三個月還5%,按到期的先後順序還”,然而這份還款計劃並未執行完成,早在一個前就停止了。“沒有任何通知就突然停止了,只有部分人拿到了錢,我投資了30萬元,也只拿回了4000元”,卷卷説道。
與城建重工的合作
引起投資者重重懷疑
在這次事件中,除了聚投融平臺,還有另一個“主角”——號稱是北京城建集團的二級企業的北京城建重工。“無論是強強聯合也好,網際網路+也好,哪怕是幫助老牌國企脫困也罷,反正都符合國家戰略,原本都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們發現其中還有許多貓膩,不禁讓人懷疑與國企合作是否真的可信”,投資者菲菲(化名)如此對《證券日報》記者説道。
據了解,2015年底,聚投融宣稱,其與北京城建重工簽署合作框架協議。聚投融在其官網上公佈了這份協議,併發布了聚投融法人代表付祥吉參觀城建重工的宣傳照片。同時,網上也出現了完整協議原件的照片。根據協議內容,在2016年前兩個月的試運作期,聚投融每月要為重建重工引入500萬元的借款,正常運作期間每月要引入1000萬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超過20%,合作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僅僅從協議形式本身看,似乎並沒有什麼明顯的瑕疵。
但隨著事情的發酵,今年2月初網上又流出了聚投融的承諾函,稱平臺未經城建重工授權,只是假借城建重工名義,落款時間是2016年1月25日。蹊蹺的是,聚投融的這份承諾函並沒有在任何公開渠道發佈,甚至也未在其官網或官方QQ群裏發佈,這份承諾函的出處也就無從查起,而它的真假難辨也讓聚投融與城建重工之間是否存在合作關係劃上了問號。
此外,聚投融發佈的城建重工擔保的一系列標,在所公開的資料中,有城建重工出具的擔保函、不可撤銷回購擔保承諾函,以及借款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然而2016年2月18日,網上又流出了城建重工的公告,公告稱,對聚投融發佈的“北京某城建公司應收賬款轉讓資金借款項目”,城建重工事先並不知情,也未向聚投融平臺籌資行為提供過任何擔保。
耐人尋味的是,這份公告同樣也是網上私下流傳,在城建重工的官網以及其他正式渠道上,都找不到這份所謂的公告。對此,有投資者表示,“在無法確認這份公告真實性的情況下,我們可否這樣理解:對聚投融發佈的這些標,城建重工是否提供了擔保,城建重工並沒有公開予以回應?那麼問題來了,事件曝光已經一個多月了,聚投融已在官網上刪除了相關宣傳資料,而城建重工卻一直保持著沉默。這種異乎尋常的冷靜,令人浮想聯翩。”
朝陽經偵已經立案
投資者維權之路道阻且長
事實上,由於監管的缺失,一直以來問題平臺的投資者都處於維權無門的境況,但許多投資者並沒有放棄維權。“維權是一條艱難而漫長的道路,或許到現在,損失的金錢已經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我們在北京的第一線努力,是為投資人應得的正當權益,是為將心懷惡意的詐騙犯繩之以法,是為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是為讓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繼續持續下去”,聚投融的投資者如此對《證券日報》記者説道。
據了解,北京朝陽經偵在3月份已對聚投融平臺以非法集資罪名進行立案。不過在許多投資人看來,由於平臺去年11月份以來就一直髮的假標,所以更應是詐騙。對此,本報記者諮詢了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金融部律師廖瑩。她表示,“P2P網貸平臺在經營過程較易觸碰刑法上的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平時大家所説的非法集資包含的就是刑法上的這兩個罪名。”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一直都P2P維權事件爭議的焦點。按照刑法對兩個罪名的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的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向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因兩個罪名存在諸多共同之處,在實踐中兩者的界限較難把握,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案例在二審或終身階段將集資詐騙罪改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廖瑩説道,兩個罪名的共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都存在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二是集資款項都由集資人實際佔有,三是往往都存在集資款不能歸還的情形。兩個罪名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集資的客觀手段不同,集資詐騙要求“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無需這一要件;二是對於集資款的主觀心態不同,集資詐騙要求對集資款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無此要求。
“因此司法實踐中,界分兩個罪名的關鍵在於確定行為人客觀上有無‘使用詐騙方法’同時主觀上有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其他外在表現基本相似,但存在使用詐騙方法及非法佔有的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反之,則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廖瑩表示,“使用詐騙方法”的認定主要看集資人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如發佈虛假標、虛構融資人、虛構融資項目等。“界分兩個罪名的難點在於對‘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非法佔有通俗地説就是不想再還本付息。非法佔有作為一種主觀心理活動,甚至用最先進的現代技術也無法發現或衡量。”
對於聚投融案件立案的後續發展及維權進展,《證券日報》記者將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