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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10-31 23:30:58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為落實簡政放權要求,結合監管架構改革情況,中國銀監會組織修訂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並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正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修訂和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此次修訂和起草的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將銀監會前期已取得的簡政放權和監管架構改革成果通過法律程式予以總結和落實。按照貼近市場、貼近基層的原則,縮短行政審批鏈條:對於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註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並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範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

  二、為何單獨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答:近年來,信託公司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託本色,為投資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財産增值途徑,業務規模不斷壯大,在民間資金和實體經濟之間搭建起資金運用的橋梁,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初,銀監會進行監管架構改革,新成立信託監督管理部,以加強信託機構監管,提升監管專業化水準,引導信託行業健康發展。為確保信託監管工作特別是準入工作順利開展,需要單獨制定《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權責、明晰流程,適應信託業監管和發展的需要。

  三、為何取消了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答:取消經營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是銀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目前,商業銀行根據經營需要,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支行。一類是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對自身以外,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在機構管理、業務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轄權的支行;另一類是經營型支行,即不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支行。經營型支行行長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著低於管理型支行行長,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對經營型支行行長進行交流選任,激發市場活力。

  四、為何刪除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核準相關內容?

  答:與原規章相比,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該項舉措規範統一了行政許可條件,堵上了不符合法定條件人員申請任職董事和高管的通道,是銀監會主動貫徹落實國務院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項要求的一次“自我革命”。此前個別申請人因學歷或從業年限等不符合條件而無法任職董事和高管,相關行政許可辦法中規定,可提交上一級監管部門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個案核準,以保證擬任職機構的平穩發展。近年來,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準的提高,專業人才儲備的增多,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核準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銀監會按照依法監管的精神,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今後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

  五、《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有何特點?

  答:一是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取消或放鬆外資銀行準入條件,包括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二是根據國際交往和對外開放需要,將股東變更和機構更名、非直管外資法人銀行的董事長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以及外資法人銀行申請在境內外發行經銀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三類事項的審批權保留在銀監會。

  六、上述許可規章頒布實施後,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答:在市場準入環節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權、給市場主體釋放更多空間的同時,銀監會將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監管威懾力,做到將“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更加有效地防範銀行業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在此次監管架構改革中,銀監會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差異化、專業化監管體系更加完善;設立的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通過強化法規部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責,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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