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就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7-19 23:30:53 來源:銀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銀監會就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公開徵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結合監管架構改革情況,近日,銀監會按照依法監管、簡政放權、規範統一、清晰透明的思路,組織修訂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並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正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上述規章徵求意見稿,集中體現和總結了銀監會簡政放權成果,進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下放了對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審批許可權,進一步縮短了行政審批鏈條,進一步規範了行政審批行為,是銀監會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激發市場活力、推進依法監管的重要舉措。
為保證規章修訂後行政許可工作的平穩過渡,銀監會還將做好建平臺、晾清單、抓培訓、後評估等配套工作。在將“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給市場主體釋放更多空間的同時,銀監會還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監管威懾力,做到將“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更加有效地防範銀行業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銀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嚴格落實依法行政要求,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形成了兩法[1]、一條例[2]、一規[3]、四辦法[4]的行政許可法規框架,並根據金融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著力加快法規制定和修訂進程,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做到行政審批有法可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的修訂和起草,集中將銀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監管架構改革的成果通過法定程式予以總結和落實。
此次修訂和起草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清減行政審批事項。根據銀監會印發的《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準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76號),在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統一落實取消下列事項的行政審批: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此外,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二是重置行政審批流程,下放審批許可權,突出便民宗旨。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重點內容是重新劃分了監管事權,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對人。對於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註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並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範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權力下放後,大量原來需經銀監局受理、初審,再由銀監會審查、決定的行政許可流程,調整為由銀監局直接受理、審查並決定,進一步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
三是規範統一行政許可條件,提高監管透明度。在上述規章修訂和起草過程中,銀監會“主動出擊”、“自我革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對於同質同類事項,爭取做到條件一致、程式透明。條件一致: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為支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創新發展,調整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外投資和開辦業務的行政許可條件,與中資商業銀行許可標准保持一致。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將中外資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準入條件拉齊。根據實踐情況,比照中資商業銀行許可辦法,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增加了高管代為履職的規定。程式透明:與原許可辦法相比,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從程式上保證了今後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下步將通過建設統一的準入資訊平臺,實現準入審批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與相關法規、規範性文件相協調。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銀監會系統性的總結和歸納了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規範,及時將法律法規、銀監會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最新內容落實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中。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與銀監會已出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相協調,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條件。
為實現規章修訂後的平穩過渡,銀監會將從“建平臺、晾清單、抓培訓、後評估”四個方面,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建平臺。建設統一的準入資訊平臺,實現準入審批的公開化、透明化。具體審批項目、流程、材料和批復意見都即時上網公佈,自覺接受監督和評議,實現審批權力在“陽光”下運作。二是晾清單。五部行政許可規章頒布後,銀監會將就各審批項目的環節和步驟制定操作細則,並修訂公佈相關材料目錄清單,以更加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三是抓培訓。在新制度過渡期間,銀監會將開展全系統的培訓活動,既要培訓具體行政審批流程,也要培訓簡政放權、為民監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統一思想,保障監管機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四是後評估。建立銀監會對派出機構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市場準入監管責任的,銀監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並進行監管問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4]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