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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6-12 23:32:46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近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正式發佈。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杠桿率指標是什麼?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杠桿率指標具有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特點。實施杠桿率監管,既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也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準的合格資本。

  二、《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銀監會于2011年6月發佈了《辦法》。《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發佈後,相關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反映,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産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全球實施的一致性。2012年6月以來,巴塞爾委員會也對國際銀行監管理念和資本監管框架進行了反思,提出監管框架應當進一步簡化,提高規則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作為簡單、透明的指標,杠桿率應當在國際銀行監管框架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于2014年1月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三、《辦法》修訂對我國商業銀行有何影響?

  定量測算結果顯示,總體上,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修訂後的《辦法》沒有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其主要影響因素為: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以外的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四、修訂後的《辦法》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修訂後的《辦法》與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保持一致。《辦法》共分5章、25條和3個附件,明確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其中,5章分別為總則、杠桿率的計算、披露要求、杠桿率的監督管理和附則,3個附件分別為《衍生産品資産餘額計算方法》、《證券融資交易資産餘額計算方法》和《杠桿率披露模板》。

  五、《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産品資産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産品資産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産品資産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産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産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産品資産外,作為信用衍生産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産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産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産品資産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産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産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産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産餘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産餘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産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六、杠桿率的披露要求主要有哪些?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資訊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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