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5-02 23:31:00 來源:銀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為適應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産公司”)集團化、多元化發展的監管需要,實現對資産公司的有效監管,銀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發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資産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範。《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出臺和正式實施將有利於建立對資産公司的集團監管框架,將現有審慎監管延伸至資産公司整個集團範圍,擴大監管協調,增加監管職能,從制度上確保資産公司集團審慎經營,防範風險傳遞和外溢。
近年來,在銀監會與有關部門的共同推動下,資産公司的商業化改革轉型穩步推進,市場化發展道路已經確立,並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資産公司已全資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類和非金融類子公司,經營範圍涵蓋金融領域與非金融領域,初步形成了集團化經營的格局。銀監會、財政部等五部委針對資産公司的轉型發展現狀、趨勢和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了《辦法》。
《辦法》分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實體管理、資本充足性管理、財務穩健性管理、資訊資源管理、資訊披露、監管罰則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規定,資産公司的集團監管是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側重於多重杠桿、風險傳染、風險集中、利益衝突、內部交易及風險敞口等同集團經營相關聯的特有風險。資産公司的集團監管包括集團層面監管和集團範圍監管兩個層次。集團層面監管是指對資産公司母公司的審慎監管以及通過資産公司母公司對集團內不直接受到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審慎監管的附屬法人機構以及特殊目的實體等未受監管實體的間接監管。集團範圍監管是指通過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及其他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對資産公司集團實施的全面審慎監管。
《辦法》要求,資産公司應當在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控制集團層級及附屬法人機構數量,集團層級控制在三級以內,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産公司母公司主要在戰略、財務、經營決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附屬法人機構的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的程式,對附屬法人機構實施控制權。資産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負責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附屬法人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職位。
《辦法》強調,資産公司集團應當整合風險管理資源,建立獨立、全面、有效的綜合風險管理體系。資産公司應當逐步建立、定期評估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前瞻性壓力測試方案,並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到決策、風險管理(包括應急計劃)以及資本和流動性水準的內部評估中。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內部交易的複雜程度,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不得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
《辦法》明確,資産公司的資本監管分為單一機構監管、同業的並表監管及集團補充資本監管三個層次。資産公司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要求,其中,資産公司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資産公司母公司、附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附屬非金融機構應當滿足銀監會相關並表監管的資本監管要求,附屬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分業並表的資本監管或償付能力監管要求。資産公司集團還應滿足集團補充資本監管要求。
最後,《辦法》指出,銀監會作為資産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針對集團範圍的有效監管問題,加強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監管協調,最大限度地消除監管空白和減少監管套利。監管協調內容主要有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確定聯席工作會議、聯繫機制、重大緊急問題磋商機制、合作開展檢查與聯合採取監管措施等協調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集團監管資訊共用平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