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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須建集團監管框架

  • 發佈時間:2015-01-08 05:45:3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王璐報道:新年伊始,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對資産管理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範。

  據了解,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完成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剝離任務之後,商業化轉型不斷加速,比如子公司開展各種金融業務或非金融類業務,公司治理越來越複雜,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互相兼職、股權不清晰、資本重復計算、不當關聯交易等交叉風險,需要擴大監管範圍,調整監管規則。

  銀監會監管四部相關負責人稱,這次監管新規的目標有兩個,一是建立資産公司集團監管框架,二是引導資産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更規範。

  《辦法》涵蓋了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實體管理、資本充足性管理、財務穩健性管理、資訊資源管理、資訊披露、監管罰則和附則等內容。《辦法》還規定,資産公司的集團監管是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側重於多重杠桿、風險傳染、風險集中、利益衝突、內部交易及風險敞口等同集團經營相關聯的特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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