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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支援創業企業和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2-15 16:30:19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簡稱新“國十條”)精神,規範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行為,支援創業企業和小微企業健康發展,防範投資風險,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以基金管理機構為監管著力點,堅持分散投資原則,對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要求、行為規範、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方面等進行了具體規定。一是合理界定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範圍。明確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創業企業應處於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産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確保保險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重點支援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實現了與現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政策和國家創業投資基金政策的無縫連結。二是明確基金管理機構和基金的標準。《通知》深入研究比較相關數據,充分吸收市場意見,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歷史業績、管理規模、管理團隊、運作機制,以及對基金投資方向、募集規模、分散程度等提出明確標準和要求,確保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公認的優質基金,控制總體投資風險。三是強化分散投資原則。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所投創業企業的風險特徵,《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遵守現有權益投資監管比例基礎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餘額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産的2%,投資單只基金餘額不超過基金髮行規模的20%,同時規定單只基金投資單一創業企業的餘額不超過基金髮行規模的10%,通過層層分散,充分化解單個創業企業投資失敗的風險。四是做好投資政策銜接。考慮到除創業投資基金外,通過其他股權基金適度投資創業企業,以及通過母基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是市場常見做法,《通知》從實際出發,支援保險資金以上述兩種方式開展投資。五是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通知》堅持“放開前端、管住後端”原則,明確了投資報告、資訊披露和登記等要求,並引入“負面清單”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後監管為核心的持續監管機制。

  《通知》的制定和發佈,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援,具有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一是有利於貫徹落實新“國十條”精神。新“國十條”明確提出要“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通知》是將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支援國家創新創業戰略的客觀要求,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拓寬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資本來源,為創業企業充實資本、健全發展機制營造紮實的市場環境。二是有利於支援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目前,有關保險機構通過股票、股權投資計劃、項目資産支援計劃等方式,已直接和間接投資中小微企業500多億元。《通知》發佈後,保險機構將進一步借助創業投資基金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增量融資資金。按2014年10月末保險業總資産測算,可為小微企業間接提供近2000億元的增量資金,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資本基礎。三是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通知》將保險資金可投資的股權,由成長期、成熟期企業,拓展至涵蓋創業期企業在內的各發展階段,進一步完善股權投資政策佈局,增強資金運用靈活性,分散投資風險,並支援保險機構積極融入創業企業引領的經濟轉型和科技創新,適應經濟新常態,把握髮展新機遇,分享新一輪經濟增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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