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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等航協擬統一票代服務費 被指涉嫌價格壟斷

  • 發佈時間:2015-06-17 08:35:50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余明輝  責任編輯:張少雷

  需要追問的是,反壟斷執法不斷加強,壟斷違法被處罰案例不少,為何四川等航協仍不尊重市場規則和法律威嚴,仍要陷入同一個違法窠臼。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之一是反壟斷處罰還沒有罰到人人“肝疼”,市場主體還未養成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識。

  從6月1日起,南航、國航、東航在內的三大航陸續取消機票代理費,國內進入“零佣金時代”。而代理商試圖通過“服務費”來反擊。近日四川省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四川航協)通過決議稱,機票代理人可向客戶收取30元至60元服務費或者按照票面價格收取3%至10%的服務費。記者了解到,部分成都的機票代理商已開始對部分外地航線收取服務費,而成都進出港的航線預計會在7月底全面開始徵收(6月16日《成都商報》)。

  客觀而言,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票代”們在各航空公司取消機票代理費的情況下,依據自身經營狀況,向要求代購票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是其自由經營權;而且,作為行業協會,航協如果在“票代”們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在合法範圍內積極出主意想辦法,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無可厚非。但是,通過協會決議、下發文件等形式,統一“票代”服務費標準,則涉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票代”服務費價格,觸及法律。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反壟斷法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服務價格等壟斷協議;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還規定了處罰條款,如對違法經營者、違法行業協會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但包括四川航協在內的有關航協組織,卻利用自己特有的行業號召與領導力量,組織行業內本來就具有競爭關係的“票代”們,或以協會決定的名義,對航空公司取消機票代理費後的“票代”服務費實施具體標準或收費比率控制,實際上是變相規定和固定了各地“票代”服務費,不利於行業充分競爭下的“票代”服務費市場自由形成和盡可能降低,對消費者的實際權益和市場自由競爭形成傷害,構成事實上的行業“票代”服務費價格違法壟斷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這些行為應該被立即制止、糾正和行政處罰。

  事實上,近些年來,關於行業協會組織業內實施價格壟斷行為的案例並不缺乏。比如2013年,雲南省麗江市旅遊協會旅行社分會牽頭組織八大旅行社統一報價、統一分配返傭,被認定違反反壟斷法;2014年,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省內各財産保險公司達成、實施固定、變更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及代理手續費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兩協會都被頂格處以50萬元最高額罰款,相關參與者也被處以相應處罰。

  需要追問的是,反壟斷執法不斷加強,壟斷違法被處罰案例不少,為何四川等航協仍不尊重市場規則和法律威嚴,仍要陷入同一個違法窠臼。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之一是反壟斷處罰還沒有罰到他們“肝疼”,市場主體還未養成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識。

  針對四川等航協已經或即將統一“票代”服務費行為,有關方面有必要立即介入調查,如果最終確認價格壟斷違法,就必須予以嚴罰,讓違法者感到“肝疼”,以儆效尤,讓後來者不敢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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