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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因受賄罪一審獲判13年

  • 發佈時間:2016-02-05 09:02:14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董柳  責任編輯:張少雷

  清遠市人民檢察院4日發佈消息稱,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東電網公司原總經理吳周春(正廳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周春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四百萬元。

  據清遠市檢察院此前指控: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吳周春在任廣州市供電局局長、廣東電網公司總經理、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在電力物資採購、承建工程、承接保險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鄧某某等8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966萬元,美金3萬元。

  檢察機關介紹,本案是廣東省紀委根據中紀委的工作部署,成立專案組對吳周春有關問題進行核查過程中發現其涉嫌受賄的情況,並於2014年2月將線索移交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于2014年12月25日移送清遠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9月22日,該案在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吳周春1951年出生,廣東湛江人,2014年2月9日被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落馬,被調查時已近6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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