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 明確主管部門
- 發佈時間:2016-03-29 16:44: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擬規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專項用於促進國家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活動。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專項用於促進地方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活動。
記者29日得到的條例(送審稿)共七章三十七條。條例(送審稿)稱,該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培育和發展碳交易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作。
條例(送審稿)第三條明確提出,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部門是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管理和監督。
其他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對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特定行業,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
條例(送審稿)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以及重點排放單位情況等,制定國家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明確國家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排放配額總量。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在國家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於市場調節,向新建重大建設項目分配配額等。
而為了通過排放配額的有償使用促進企業加強預算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國家排放配額分配採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辦法,並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免費和有償分配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
在新能源汽車配額管理方面,條例(送審稿)規定,對重點汽車生産企業實行基於新能源汽車生産責任的排放配額管理,具體規則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和頒布。
條例(送審稿)還就市場交易,報告、核查和清繳,資訊公開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據條例(送審稿)起草説明介紹,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大、增長快,已經成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建立綠色低碳的生態文明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可以充分體現碳排放空間的資源屬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強有力的倒速逼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碳排放管理,通過各種手段有效控制自身碳排放,進而促進産業結構的調整升級。
根據我國政府此前對外宣佈的時間表,我國將於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2011年,國家發改委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7個省市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為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探索路徑。目前,7個試點省市都建立起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並先後啟動交易,市場運作順利、平穩,積累了豐富的市場建設和運作經驗,為試點省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低碳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起草説明介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屬強制性市場,根據國際和國內試點省市的經驗,必須依靠強有力的立法,對參與的企業範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義務、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相關的處罰措施等作出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市場才能正常運轉。
此前,科技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和地方曾建議設立全國碳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聯席會議,由國家發改委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監管。起草説明介紹,“如果主管部門涉及多個部門,不利於統一管理,也不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精神,故未予吸收。”
條例起草過程中,有部分地方提出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異較大,在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時,如果採取統一的標準會有失公平,同時影響西部地區的發展,建立在條例中明確體現地區差異、區別對待的原則。起草説明介紹,“我們考慮的是全國碳市場如果要實現真正的流通,必須體現碳排放配額的等價性,在關鍵問題上應儘量採用統一的標準,避免自由裁量,將交易變成扶貧,市場失去公信力。但是在具體制定和出臺相關細則和指南的時候,我們將認真考慮地方的意見,適度體現差異性,避免對西部地區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