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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連續命令式提稅被疑有偏差 倒逼消費稅立法

  • 發佈時間:2015-01-17 07:31:19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隨著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又下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越來越多普通人開始意識到——改革,正在影響著我們的生活。

  2015年1月12日24時起,成品油價格迎來第十二次下調;而同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規定,自1月13日零時起上調汽、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這也是近期成品油消費稅的連續第三次調整。

  不同於油價調整有據可依,成品油消費稅的一再提高,卻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

  財稅界人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採訪時表示,提稅已經不僅僅加大了私家車主的成本支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作為生産資料或中間投入商的企業生産過程,由於成品油消費稅率上升會轉嫁到成品油價格中,最終會影響企業生産成本。

  按照常理,作為稅制改革組合拳的一個部分,從價計徵的消費稅進行稅率調整選擇在油價下跌時候實施顯然順理成章。

  但從大環境看,我國經濟增速已經從高速轉向中低速狀態,企業利潤空間有限,一再提高消費稅,影響了企業的生産投資行為。

  降價週期和經濟降速週期疊加,使得一次意願良好的稅改看起來被“誤讀了”。而連續地、命令式提稅也再一次讓業內呼喚將稅收法定原則,以立法形式推進稅制改革。

  降價就提稅?

  “在油價下跌之際,開徵消費稅對企業來説,可以降低其成本,按照慣常的邏輯,稅制改革原則是不影響社會經濟整個運作情況,但從此次成品油消費稅提高的效果看,改革的方式方法出現了偏差。”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説。

  根據財政部要求,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1月13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資料顯示,前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分別是2014年12月13日,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提高0.28元,至1.4元/升,以及11月28日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提高0.12元人民幣/升。

  但是在連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之後, 成品油價格裏的消費稅、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總計等已佔到成品油價格的近45%。

  中部地區一位財稅系統人士説,當前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主要還是遵循稅制改革過程中,企業稅負有增有減的原則,消費稅堅持從價計徵的原則,在油價下跌之際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不僅可以彌補其他稅收減少保障中央財政的穩定性,也有利於緩解企業的成本壓力。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蔣震看來,稅收改革要求“穩定稅負”就是要保持宏觀稅負基本處於穩定狀態。

  “一個直觀的概念就是,‘營改增’發揮了巨大減稅效果,那麼我們必然要尋找另外的途徑來增稅,確保不同稅種的稅負有增有減。”他説。

  據公開資料統計,2013年我國汽油消費量為9419萬噸,相當於1290億升,柴油消費量為1.7億噸,相當於2000億升。依此測算,2014年11月28日,成品油消費稅第一次調整後,全面汽柴油消費稅將增加400多億元。

  此後兩次進行成品油消費稅調整,記者粗略計算可以為財政貢獻超過1000億元的稅收收入。

  對於增加的這部分收入,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增資金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治理環境污染、應對氣候變化,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

  但在蔣震看來,目前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引發的爭議總是看到消費稅稅率提高帶來的稅負增加,而稅制改革是一系列組合拳,成品油消費稅只是一個方面,應避免對改革片斷化的理解。

  “我國稅制結構的特點是,增值稅等流轉稅規模巨大,對少數商品選擇徵收的特殊流轉稅(例如消費稅)比重不高,而且集中在成品油、煙、酒等少數産品。這種稅制結構的特點是:不同收入水準的人消費同一件商品所含增值稅是一樣的,但由於收入水準不同,導致相對稅負出現了差異,高收入階層相對稅負反而較低,這是不公平的。”

  稅收年鑒數據顯示,2013年國內消費稅8230億元,成品油消費稅佔國內消費稅(不包括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比重為33%。

  倒逼消費稅立法

  此次成品油消費稅上調引發爭議的另一個因素就是短期內,命令式的上調是否合法?

  按照規定,在現有法律法規下通過授權國務院調整消費稅是合法的,但稅收調整關乎百姓切身利益,在稅收立法的原則下,應以消費稅稅率調整為契機,加快消費稅立法進程成為一種社會共識。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調整消費稅率,按理應依據消費稅法調整,但我國目前尚未對消費稅進行立法,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執行,而條例屬於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調整稅率是對消費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未來應加快稅收法定進程,儘早推出消費稅法。”

  資料顯示,上世紀80年代初,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對稅收立法的迫切需要,併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法律積累經驗,198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制定有關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

  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立法法》第九條也規定,應當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一個現實背景是,消費稅立法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的事實,但目前狀態下,在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之際,如何平衡稅制改革中諸多問題,是決策部門需要思考的內容。

  蔣震建議,要降低稅制改革中的稅收政策調整對企業生産過程的影響,可以在其他消費品種類中做文章,例如將更多高檔奢侈品(例如,私人飛機、高檔時裝、高檔住宅、高檔傢具、高檔皮包)以及將一些高檔服務(例如,高級航空服務、高檔洗浴、高檔餐飲娛樂、高檔體育休閒等)納入徵稅範圍。

  在他看來,如果這些産品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既能增加財政收入,又能增加高收入階層消費這類産品的成本,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時還能合理引導消費。而且,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這部分稅源非常可觀。

  財稅界人士分析,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要將各個領域的改革聯動起來,以改革所釋放的巨大紅利減輕和化解財政收支壓力,以此作為穩定預期,成為堅定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信號,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基礎決定性作用提供基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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