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倫藥業將再收罰單 股民索賠時效期分段計算
- 發佈時間:2015-02-11 11:03:17 來源:中國江蘇網 責任編輯:朱苑楨
繼2014年6月被證監會開出行政罰單之後,科倫藥業(002422)近日又一次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這意味著,該公司的信批問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股民針對該公司的維權索賠,也因為有兩份處罰文件的存在,分為兩批。
兩次罰單劇情相似
科倫藥業(002422)于2010年6月3日開始上市交易,每股發行價格83.36元,新股中簽率為3.1%。上市後,科倫藥業股價一路上升,最高攀至每股166.49元,一時間成為資本市場熱捧的新貴。
然而好景並不持久,2013年5月20日、2014年7月7日,科倫藥業先後發佈公告,承認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事實。
2014年6月4日晚間,科倫藥業公告了第一次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的下達。證監會處罰文件顯示,該公司存在相關臨時資訊披露不真實、《2010 年年度報告》和《2011 年年度報告》等信批問題。對此,證監會決定對科倫藥業給予警告,並處 30萬元罰款,有責高管也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
然而,這並不是科倫藥業收到的最後一封罰單。2015年1月28日晚間,科倫藥業披露證監會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這是科倫藥業上市以來第二次因資訊披露違規而被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
第二次罰單,科倫藥業被爆出的信批問題和第一次十分類似:未按照規定披露臨時報告、《2011 年年度報告》和《2012 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證監會查明,科倫藥業子公司川寧生物于 2012 年 7 月與恒輝澱粉簽訂《採購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與伊北煤炭簽訂《煤炭供應協議》以及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與成都久易簽訂《發電機組購買協議》的《補充協議》,分別涉及金額 3.90億元、 0.64 億元和2.22億元,分別佔科倫藥業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 4.97%、0.82%和2.52%。科倫藥業未按照規定依法及時履行臨時報告義務。
此外,基於科倫藥業與成都久易、恒輝澱粉和伊北煤炭構成關聯關係,科倫藥業及其子公司(川寧生物和新疆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輝澱粉和伊北煤炭)在 2011年度和 2012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 4.88 億元和 6.14 億元,分別佔科倫藥業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 6.98%和 7.84%。根據相關證券法規,科倫藥業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關聯交易的情況。科倫藥業未依法履行披露相關關聯交易的情況,資訊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股價跌慘股民損失大
上海市東方康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維權工作的吳立駿律師表示,科倫藥業放棄對即將下達的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這意味著證監會的正式行政處罰將馬上下達。
科倫藥業及高管多次隱瞞了關聯關係與關聯交易的事實情況,未依據法律法規完整、準確、真實、及時的要求披露資訊,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受損股民可以要求獲得賠償。
歷史交易顯示:2011年3月15日科倫藥業報收148.48元∕股,此後股價一路下跌,雖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轉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盤價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報收37.69元∕股,投資者損失慘重。
吳立駿律師認為,依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凡在2011年3月7日之後買入科倫藥業股票並在2013年5月3日收盤時部分持有,或在2012年3月27日之後買入並在2014年4月15日收盤時部分持有科倫藥業股票的股民,可以參加訴訟索賠。
可能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則有不同的法律觀點,其指出,科倫藥業因信披違規兩次被罰,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向成都中院起訴索賠:
1、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間買入科倫藥業股票,並在2013年5月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
2、在2010年11月19日到2014年4月15日期間買入科倫藥業股票,並在2014年4月16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
“2014年8月,我們已經代理首批股民向成都中院起訴科倫藥業,根據最新處罰告知情況,索賠人數和總金額將會進一步擴大,索賠時效也將分段計算。”知名維權律師厲律師稱,第二批股民將在最新處罰決定作出後立即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