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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檢:醫療人員制售假藥從重處罰

  • 發佈時間:2014-11-19 08:21:45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為嚴厲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製定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十七條,首先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産、銷售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生産、銷售的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明確了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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