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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購銷“黑名單”遲報漏錄須追責

  • 發佈時間:2014-11-19 08:15:03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從葛蘭素史克中國籍高管被抓到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多名官員落馬,有關部門對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查處力度不斷加大,誠信建設措施也陸續啟動。然而,根據國家衛計委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迄今為止公佈“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寥寥無幾(11月18日《四川日報》)。

  新修訂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自今年3月15日施行以來,全國有26個省(區、市)制定印發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至今只有重慶市衛生計生委上報了1條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資訊,國家衛計委網站“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專欄也只轉載了這一條資訊。為何如此?如果説是因為符合“黑名單”條件的對象寥寥無幾,則與醫藥流通領域中“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盛行的現狀不符,國家衛計委也不至於興師動眾對上述規定進行修訂。於是,就有必要從規定執行層面進行排查,看看到底是哪一環脫節造成如此局面。

  “黑名單”制度並非根治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萬能藥,但只要真正落實到位,其震懾作用不言而喻。畢竟,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只要進入了“黑名單”,其生産經營行為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關係到這些企業的生存:被一次列入“黑名單”的,其産品面臨兩年內禁入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並且在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招標、採購評分時將被減分;若5年內兩次及以上進入“黑名單”,兩年內禁入全國所有公立醫院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

  然而,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實施商業賄賂行為並不直接帶來這些後果,只有其被錄入“黑名單”後,這些規定才會發生作用。由此可見,“黑名單”錄入工作雖然不是執法行為,但其給相關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影響不亞於行政執法;“黑名單”錄入不是行政處罰,但其所帶來的行業“禁入制”不亞於行政處罰。如果錄入不及時,不利於彰顯“黑名單”制度的震懾作用,行業“禁入制”也就被人為延遲、放鬆;錄入遺漏,則體現不出“黑名單”制度的權威,影響制度整體合力的發揮。

  今年2月26日,國家衛計委專門下發通知明確“黑名單”錄入任務分工,要求建立逐級報送制度、加強綜合監督檢查。但是,通知的指導性遠遠高於約束性,從各地近8個月貫徹落實情況可見一斑。不錄入就意味著行業不禁入,生産經營行為就不受影響。必須建立嚴格的權責對等的“黑名單”錄入責任制,實現應錄盡錄、及時錄入,加強監督,對遲報、瞞報、漏報的,查清原因嚴格追責,嚴防錄入環節增添新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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