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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手術後右腿截肢 未用抗生素積水潭醫院賠3萬

  • 發佈時間:2016-02-17 15: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唐李晗  責任編輯:吳起龍

  未用抗生素 積水潭賠3萬

  9齡男童兩次手術後右腿截肢 如果術前使用抗生素 能降低病變風險 醫院承擔15%輕微責任

  9歲男童小李因右腳絞進摩托車輪受傷,轉院北京積水潭醫院治療的過程中,小李發生氣性壞疽,最終失去了右腿。認為孩子在手術中感染導致嚴重損害,小李父親將積水潭醫院訴至法院索賠158萬餘元。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醫院對原告發生氣性壞疽進行截肢承擔輕微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15%。判決積水潭醫院賠償3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 男孩手術感染截肢 家長告醫院

  李某訴稱,2011年4月8日,兒子右足絞進摩托車輪受傷被送入天津醫院,經診斷病情嚴重需要截肢。李某覺得兒子年齡還小,想做保守治療,醫院建議轉至北京積水潭醫院醫治。

  次日,小李被送至積水潭醫院。醫院初步診斷傷情為右小腿及足跺車輪絞傷,血管神經損傷,根骨距骨缺損,皮膚挫裂傷,于當日3時30分許進行了右小腿截肢手術。術後小李轉入該院建在地下室的普通病房。

  李某稱,地下室環境潮濕且不通風,還有一股難聞的氣味。4月9日下午,孩子感到劇烈疼痛,小腿腫脹,高燒39.8度。他向護士反映,護士説情況正常,給了他1個冰塊給孩子退燒。當晚孩子高燒不退,護士只叫家長做降溫處理。

  4月10日上午,李某見孩子情況仍未好轉,要求見主治醫生。當天下午2時許,主治醫生解開繃帶準備換藥時,一股惡臭撲鼻而來,醫生表示必須馬上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當天進行二次手術,孩子右腿截肢。經傷殘鑒定,小李為3級傷殘。

  李某説,孩子手術時感染,造成二次傷害,使一個9歲的孩子失去了一條腿。因認為積水潭醫院醫療行為有誤,造成原告損傷,李某起訴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索賠醫療費等158萬餘元。

  分辯 自身感染程度重 與醫院診療無關

  法庭上,積水潭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的病情診斷明確,治療及時準確,手術適應症選擇合理,術後觀察到位,整個醫療行為完全符合診療規範的要求,不存在過錯與不足。

  原告損害後果與其原始損傷嚴重、感染程度重有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

  被告認為,醫院不存在告知不足的情況,兩次手術前,對原告病情、手術方式選擇、手術中遇到的風險和術後並發癥均向原告家屬進行詳細交代,原告家屬簽署了知情同意書,故醫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鑒定 醫院未使用抗生素 承擔輕微責任

  在立案前,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就醫院對原告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鑒定報告認為,小李為右下肢外傷入院,清創術後小腿截肢,因氣性壞疽二次手術右大腿截肢,第三次手術是清創短縮縫合術。

  小李所受損傷嚴重,暴露時間超過6小時,污染嚴重。院方清創手術操作過程規範,其發生氣性壞疽是患兒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創傷後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醫院診療行為與小李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鑒定中心同時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記錄為左腿,違法了病歷書寫規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院方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可能發生的特殊感染風險評估不足,未預防使用抗生素,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鑒定人補充意見 院方參與度為1%至20%

  雙方當事人針對鑒定報告均提出異議。

  2013年11月7日,鑒定中心回復,如果積水潭醫院術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夠降低患者發生氣性壞疽的概率,實際情況是醫院未使用抗生素。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小李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院一方負輕微責任,參與度為1%至20%。

  2014年4月7日,鑒定中心再次回復,分析認為,患者傷處存在失活組織的狀況,失活組織本身就是污染源,其發生氣性壞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針對上述回函,原告不認可參與度的認定,認為醫院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只認可2014年4月的回復意見,認為導致原告截肢的根本原因是其原發傷情造成的,與是否使用抗生素無關,不同意承擔輕微責任。

  判決 醫院責任比例15% 賠償3萬餘元

  法院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經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人出具了書面鑒定意見。此後鑒定機構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異議,重新對原鑒定意見進行了修正,並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了解釋。

  根據鑒定人的意見,積水潭醫院對原告採取的右小腿截肢術,診療行為無明顯不當。

  原告原發損傷非常嚴重,在積水潭醫院就診時傷口內有發黑組織,表明污染嚴重,傷處的組織已經失活,同時具備了缺氧的環境,儘管做到徹底清創,也不能改變上述情況。加之原告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發生氣性壞疽的風險。

  對於被告在病歷中出現的錯誤,儘管屬於醫療過錯,但鑒定人並未認定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鑒定人在補充意見中指出,如果積水潭醫院術前預防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夠降低原告發生氣性壞疽的概率,對此該院存在過錯,並與原告發生氣性壞疽之間存在輕微程度的因果關係。

  西城法院據此一審認定,積水潭醫院對原告發生氣性壞疽進行截肢應承擔輕微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15%。積水潭醫院應當根據該比例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3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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