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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食品藥品“黑名單”須有震懾力

  • 發佈時間:2015-01-06 12:50:46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趙兵輝  責任編輯:孔彬彬

  如果上了“黑名單”的企業根本沒有傷筋動骨,這個“黑名單”也就沒有了震懾力,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賣毒豆芽、無證銷售食品、賣假藥、違規賣特殊藥品……日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上出現了一個名為《廣東省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資訊(第一期)》的表格,其中曝光了8個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或個人的身份資訊及違法情況。這是廣東首份食品藥品“黑名單”,也是國內第一個公開的同類“黑名單”。

  在這次公佈的“黑名單”上共有2名個人和6家企業及其負責人被曝光,公開的資訊除了其違法違規行為、涉案産品資訊、處罰結果和處罰依據等,還包括了違法企業的名稱、單位地址、企業法人代表或違法個人的姓名、職務及部分身份證號碼等。

  近年來,“黑名單”被認為是一項有助於打擊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加大違法違規成本的一項有力制度,一直被提及,但從未正式落實。據了解,食品藥品“黑名單”制度是廣東省食藥監管局2014年建立的29個“最嚴格全過程監管工作制度”之一,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每隔一段時間,將被停産停業、吊銷執照的嚴重違法違規企業向公眾曝光,從而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而首份“黑名單”的公佈不僅意味著“黑名單”制度正式落到實處,同時也意味著廣東已經率先將“黑名單”制度落實,並成功將此項制度規範化。

  通過“黑名單”制度把各種無良企業的無良行為曝光,對於那些違法生産經營者來説有一定的震懾力,對違法經營行為能起到必要的懲戒和遏止作用。這樣的“黑名單”也有利於主管部門加強監管,防止藥品生産、銷售企業喪失道德底線,而且還有利於公眾監督,增強公眾對藥品安全的信心。然而,從以往的實際效果來看,“黑名單”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對於“黑名單”為何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首先,發佈“黑名單”仍屬於事後監管,有其被動性,此時對消費者的傷害已然産生,而不法分子已經獲利;其次,從某種程度上説,“黑名單”的形式重於內容,上了“黑名單”,對藥企而言僅是出了一回醜,並沒有傷筋動骨,因此沒人在乎。而此次廣東省食藥監局的懲處則比較嚴厲。根據公開資訊,這些企業或個人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藥品零售、藥品批發、餐飲等行業,情節均較為嚴重。如清遠市李某,因銷售毒豆芽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中山市板芙寶燕商行因銷售19種假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年內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

  這是一個好的信號,食品藥品“黑名單”只有具備了震懾力,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在一些國家,企業上了黑名單後,將終生不能參與政府招標,永遠難獲新藥的審批,並受到更嚴厲的監管。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企業的違規經營行為不僅要與藥品生産、檢驗等掛鉤,與基本藥物招標、政府採購、新藥註冊等行業內經營活動掛鉤,還要與工商登記、價格核定、企業徵信、財政信貸等行業外監管掛鉤,以此提高違法成本與進入“黑名單”的機會成本,使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對違規者而言,他們害怕的是“黑名單”所附帶的懲戒內容,是上了“黑名單”後的代價。

  誠如廣東省食藥監局所言,“黑名單”管理是新生事物,沒有成熟的做法經驗供借鑒,但希望能借此來進一步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提高違法生産經營的信用成本,對違法者産生有力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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