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通知》將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作為醫保增量政策之一,在國家層面統一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制度,規範流程,強化管理,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堅持將“預付金”作為“賦能金”,讓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切實為定點醫療機構可持續發展賦能助力。進而為參保群眾提供更優質的醫療保障,促進藥品和耗材企業穩健運作,一體推動“三醫”協同發展和治理。從而更好服務保障宏觀經濟發展大局,為社會平穩運作貢獻力量。
《通知》從政策制度安排、申請流程、會計核算和監督等方面明確了醫保預付金規範要求,各地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區的預付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預付金不得用於非醫療費用支出
預付金是醫保部門預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用於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等醫療費用的週轉資金,不得用於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作、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醫保基金專項預付按原規定執行。
各地按照基金累計結余等
制定預付標準
基金安全是實施預付工作的基本前提,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和醫保基金運作風險等級作為撥付預付金的條件和標準。
核定標準原則上以前一至三年相關醫療保險基金月平均支出額為基數,合理確定預付金的基礎規模,預付規模應在1個月左右。
預付金在年底前對賬核算
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願向統籌地區醫保部門申請預付金。醫保部門審核後商財政部門確定預付醫療機構範圍及預付金規模,原則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預付金。
預付金實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醫保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對賬核算工作,通過交回支出戶或衝抵結算金額的方式予以收回。
醫保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應定期做好醫保預付金對賬工作,醫保部門應做好預付金撥付、清算、核銷的會計核算工作。
定點醫療機構除按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外,還應當單獨設置臺賬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支出程式,嚴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規範資金監督
保證醫保基金安全
醫保部門要將醫保預付金納入服務協議,細化相關條款。同時,明確醫保部門收回預付金的情形,對無法收回的,停止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結算費用並申請進入司法程式,保證醫保基金安全。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