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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産“格列衛”納入醫保才是解決之道

  • 發佈時間:2015-02-02 02:31: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殷國安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一家之言

  “格列衛”在我國的專利保護期已經到期,2013年7月,我國已經開始生産“格列衛”仿製藥,售價約3000元每盒。為什麼印度的仿製藥賣到中國只要200元,而國內自産卻要3000元?

  日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已獲釋。陸勇的代理律師表示,目前,沅江市檢察院已經撤回對陸勇的起訴,法院也對“撤回起訴”做出准許裁定。不過,陸勇案畫上句號的時候,圍繞代購假藥的問題,仍然有兩個疑問。

  一個問題是,因為治病代購進口藥犯罪嗎?

  此前,陸勇被逮捕的一項重要罪名就是“銷售假藥罪”。其實,嚴格地説,陸勇是為病友代購,他並沒有從中獲利。而這個罪名的核心在於,購買印度的“格列衛”是不是假藥。

  應該説,印度“格列衛”並非假藥,而是仿製藥。之所以定罪為銷售“假藥”,是因為此類所謂代購藥,未取得我國相關部門的批准進口許可。《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經批准生産、進口銷售的藥品,均為“假藥”。那麼,為了求生而購買、代購國外仿製藥能一律以“銷售假藥罪”懲罰嗎?

  第二個問題是,如何解決我國癌症病人購買國外仿製藥的困境?

  陸勇雖然被撤訴了,他今後還能繼續吃印度仿製的“格列衛”,還能繼續幫病友們代購印度格列衛?如果不能,白血病患者去吃瑞士原産的“格列衛”,每月23500元,誰吃得起?而把“格列衛”列入醫保,醫保也吃不消。

  現在,政府需要給出一個答案:我們為什麼不能像印度那樣,自己生産仿製的“格列衛”?

  據説印度生産仿製的“格列衛”是使用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在特殊情況下(如危害公共健康、妨礙國家利益等),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許可其他企業使用某項專利。我國雖然有“強制許可”相關制度,但還沒有個人或政府部門申請過實施強制許可。

  對於“銷售假藥罪”問題,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的內容是新增的: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同時,2013年4月,“格列衛”在我國的專利保護期已經到期,2013年7月,我國已經開始生産“格列衛”仿製藥,售價約3000元每盒。這裡的問題是,為什麼印度的仿製藥賣到中國只要200元,而國內自産卻要3000元?如果,有關方面將國産“格列衛”仿製藥納入醫保,通過集中採購而大幅降低其價格,恐怕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這恐怕才是最終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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