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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靈通粉絲狀告電信 請求法院判令電信恢復基站

  • 發佈時間:2014-09-19 11:57: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謝盼盼 吳洪 應雨軒  責任編輯:張少雷

  浙江玉環人李先生是小靈通的忠實用戶,小靈通的退市讓他流失了部分客戶。小靈通基站失去作用,而他的號碼卻還在被扣著月租費。為此,李先生將電信玉環分公司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於2002年在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環分公司處辦理了小靈通業務,一直用小靈通對外聯繫業務。

  “從2012年7月開始,小靈通就出現通信信號差的問題。”李先生説,他後來向電信公司投訴了四、五次,結果被告知小靈通信號問題是由於國家政策造成的,無法解決。

  “我用小靈通聯繫業務已經很長時間,無法打電話我就聯繫不到客戶,損失很大。”李先生説,2012年7月,位於玉環縣楚門鎮筠崗村的小靈通基站開始失去作用,小靈通沒信號的情況下,電信玉環分公司還扣除了他每個月的月租費,從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他共支付了132元的月租費。

  李先生認為電信公司的做法損害了他的利益,2014年6月,李先生向玉環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電信玉環分公司恢復小靈通基站或將其使用的號碼購回;判令電信玉環分公司按電信條例退一賠一返還月租費,並賠付其他相關通信損失以及由此産生的交通費及誤工費計2500元。

  電信玉環分公司表示,2009年11號工信部的文件,已經明確2010年年底前,小靈通用戶要關機。因為通訊技術的更新,國家收回小靈通頻率,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這結果,公司方也毫無辦法。

  被告電信玉環分公司辯稱,李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一這條款適用有個前提條件,必須運營商自身過錯造成的,或屬於欺詐消費者。小靈通不能運營,國家將其收回,不是運營商的過錯。至於交通費和誤工費,不是因公司設備檢修、軟體升級等造成的,而是國家收回資源造成的。

  記者18日從玉環法院獲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先生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環分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為李先生提供小靈通服務中存在信號差的問題確實由於國家通信産業政策的調整和相關部門的要求,並非被告故意違約,且在上述政策作出後,被告制定出了相應的轉網、退網方案供用戶選擇。李先生在被告告知無法徹底解決信號差的問題的情況下仍堅持選擇繼續在網、繼續使用小靈通業務,故被告不存在欺詐的行為。

  最終,玉環法院判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環分公司向李先生返還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的月租費共132元,駁回李先生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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