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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職工狀告諾基亞勝訴 獲賠10萬可繼續上班

  • 發佈時間:2014-09-19 11:29: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張少雷

  萬先生因未得到公司書面正式通知,拒絕搬遷辦公場所,並在回老家奔喪後繼續回原址上班,諾基亞公司以不服從公司搬遷決定和曠工為由,解除與他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昨天,市二中院經審理後當庭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雙方繼續履行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諾基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期間的十個月工資共計102400元。

  被辭經過

  2008年5月12日,萬先生與諾基亞西門子通信系統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去年10月變更為諾基亞技術公司,以下簡稱諾基亞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研發工程師。2012年5月16日,公司通過系統發出變更萬先生的直線經理為張某的郵件。同年8月22日,張某通過郵件告知萬先生公司于次日搬家,從原來的酒仙橋辦公區搬至望京辦公區。不過,萬先生次日並未搬離。當天,萬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奔喪,8月28日返京後仍回到原辦公區上班。

  2012年9月5日,諾基亞公司以萬先生不遵守直線經理指示、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為由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關係。在申請仲裁被駁回後,萬先生狀告公司違法,要求判令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共計10.2萬餘元。一審敗訴後,萬先生上訴要求改判。

  庭上辯護

  爭論焦點1 搬家通知

  萬先生當庭表示,張某並非公司員工,自己曾就張某的身份以及張某通知其搬家的郵件向公司提出過異議,但未得到答覆。在存疑的情況下,他才沒有搬遷。而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也未徵得他本人同意。“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到另一個部門從事網路工作,與原來的工作內容完全不相干。”

  諾基亞公司代理人説,公司搬遷前曾給萬先生做了大量工作,不得已才發書面通知,因萬先生拒簽,公司將搬遷決定通過直線經理髮郵件的方式,以掃描件形式發送給他。

  爭論焦點2 是否曠工

  庭審中,雙方就萬先生是否曠工持不同意見。萬先生稱,他曾通過電子郵件將休喪假的申請告知公司,屬於正常休喪假。

  諾基亞公司代理人説,萬先生請喪假回京後未履行請假手續,未經過審批就不能視為請假。“萬先生拒不搬遷到新址上班,且未履行請喪假的手續,屬於曠工。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爭論焦點3 經理張某

  庭審中,雙方還對公司通過郵件告知變更直線經理是否有效産生爭議。萬先生説,郵件中關於職位的英文表述和翻譯出來的意思不同,他認為只是某個項目的監督人做了變更,且通過郵件方式發送搬遷通知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無法確認發出者是誰。萬先生還否認公司曾多次催促其搬遷。

  對此,諾基亞公司強調此郵件只有經過公司確認才能發出,認為相關部門也對萬先生核實郵件真實性的質疑做出過回復。更換部門之事也與萬先生溝通過,但公司屬於自主經營,無需經過他同意也能調整。不過,公司對於上述説法未能提供證據。

  法院審判

  二中院認為,諾基亞公司有權變更萬先生的直線經理為張某,但僅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在萬先生提出質疑時並未履行有效的告知義務。鋻於雙方對於調整部門發生分歧,萬先生認為是換崗拒絕接受,而公司對萬先生的疑問未給予明確的答覆,且張某發出的搬家通知亦屬於電子掃描件,萬先生未執行並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書面通知並無不當。諾基亞公司未能有效證明曾送達過書面搬家通知,故法院對於萬先生不執行直線經理指示的主張不予採信。

  萬先生在休假前要求告知如何辦理請假手續,但相關人員並未明確答覆,員工手冊亦未明確説明。公司主張萬先生未在公司的休假系統中補錄手續,但對於需在什麼時限內完成補錄手續未作出明確規定,故主張萬先生未履行休假手續缺乏事實依據。

  萬先生雖表示拒絕搬家,但實際上仍在其原工作部門、原辦公場所上班,因此不應認定為曠工。諾基亞公司未關閉原辦公場所,也未告知若不到新辦公地點上班將按曠工處理,而直接認定為曠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晨報記者 顏斐(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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