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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寶地板被曝刺槐當金鋼柚木賣 涉嫌欺詐消費者

  • 發佈時間:2014-10-30 11:12:33  來源:新華網  作者:趙中昊  責任編輯:張少雷

  

  專家稱以低檔材質冒充高檔材質售高價涉嫌侵權

  北京市工商局10月中旬發佈的商品抽查檢驗公示稿顯示,受檢的實木地板品牌中,不合格産品的重災區集中于標注的名稱與實際材質不符,其中包括業內頗具知名度的歐寶地板,涉嫌以刺槐冒充金鋼柚木。業內專家稱,由於不同木材材質之間的價差頗大,一些地板品牌便以低檔材質冒充高檔材質,利用消費者對材質無法辨別的弱點,售賣高價,這種行為實際上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歐寶地板刺槐標成金鋼柚木

  10月中旬,北京市工商局發佈《北京市工商局流通領域床墊、傢具、實木地板類商品抽查檢驗公示稿》,木地板樹種名稱商品品質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以下簡稱“不合格名單”)顯示,標簽標稱與實際材種名稱不符成為受檢木地板品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該原因不合格的企業包括頗具知名度的地板品牌歐寶。

  據不合格名單顯示,標稱商標為“歐寶”、規格為“910×123×18(mm)”、標稱生産企業為“山東歐寶板業有限公司”的一款(金鋼柚木)實木地板因標簽標稱與實際材種名稱不符登上品質黑榜。在“主要不合格項目或主要問題”一欄顯示,歐寶地板受檢産品實際材種名稱為刺槐,但標簽材種名稱則為金鋼柚木。

  10月26日,記者來到位於十里河某家居賣場的歐寶地板專賣店,發現店內産品的價簽已改成刺槐,但銷售員在介紹刺槐産品時仍有意強調金鋼柚木。在該店一款刺槐産品價簽品名一欄標注著“刺槐”,但後面括弧內卻寫著“俗稱金鋼柚木”。銷售員稱,這款産品就是刺槐,不是真正的金鋼柚木,只是性能相當於金鋼柚木,金鋼柚木只是刺槐的學名。

  在歐寶地板官方網站的産品展示頁面裏,對於實木系列的介紹中,根本不見用刺槐標注的産品名,只見到用金鋼柚木標注的産品。業內專家表示,這種現象存在“傍樹種”之嫌,“刺槐這種材質很冷門,但柚木更出名、更值錢,因此廠家在介紹産品時更願意傾向後者”。

  材質標稱與實際不符成重災區

  記者在不合格名單裏發現,與歐寶地板以刺槐冒充金鋼柚木情況類似的地板品牌頗多,標簽標稱與實際材種名稱不符成為實木地板不合格的重災區。

  不合格名單顯示,標稱商標為“米樂居”、規格為“910×120×18(mm)”、標稱生産企業為“米樂居地板”的一款(龍鳳檀)實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實際材種名稱為番龍眼,標簽材種名稱則為龍鳳檀;標稱商標為“實強”、規格為“760×125×18(mm)”、標稱生産企業為“實強地板”的一款(紫檀)實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實際材種名稱為綠心樟,標簽材種名稱為紫檀;標稱商標為“宗珗”、規格為“910×122×18(mm)”、標稱生産企業為“北京森越林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一款(撲克拉)實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實際材種名稱為番龍眼,標簽材種名稱為撲克拉……

  記者查看相關資料發現,廠家標注材種與實際材種不符現象在業內早已有之,甚至引發過侵權案件。2009年底,北京市工商局發佈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測不合格商品名單》顯示,多數品牌存在木材名稱與標識不符現象,如有的應是“古夷蘇木”,卻標注成“黑胡桃”;有的應是“崖豆木”,卻標注成“庫柯木”;有的應是“欖仁木”,卻標注成“水紅木”等。另據一位長期從事實木地板經營的業內人士透露,地板行業還出現過因材種標注問題導致消費者與廠家對簿公堂的事件,某商家一款産品上標簽顯示為“紅檀”,但實際材種為“鐵線子”,紅檀好比鐵線子材種的乳名,平時可以這麼叫,但不能寫在正式合同上,但銷售員填寫合同時就標注了紅檀,引發了消費糾紛。

  材質冒充以售高價涉嫌侵權

  10月26日,記者走訪市場發現,市場上實木地板品牌檔次多元,材種數以百計,櫟木、番龍眼、橡木、水曲柳、紫檀、花梨等主流材種及刺槐、綠芯樟等冷門材種充斥著市場,讓消費者看得眼花繚亂。不同材質價格卻相差懸殊,最便宜的每平方米100多元,最貴的則達到2000多元。業內人士表示,在這些材種裏,有些花色相倣,但價值差距很大,消費者又很難直觀辨別,這就可能為廠商在銷售過程中以低檔材質冒充高檔材質售高價留下可乘之機。

  中國家居建材裝飾協會秘書長胡中信表示,實木地板廠商錯標材種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廠商故意為之。由於它的樹種很一般,或者是比較偏的樹種,因此通過“傍名牌”把價格抬高;第二種是廠家不知情、不專業才標錯,定義材種需經過國家相關部門鑒定,一些企業不想花鑒定費,所以私自給材種下定義;第三種是代理商為之,如某品牌在某地區的一個專賣店經營者故意欺瞞消費者,與廠家定義的材種背道而馳。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錯標材質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涉嫌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産品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以次充好,故意標錯檔次、隱瞞事實,就存在誤導消費之嫌。“消費者在選購實木地板産品時最好讓廠商在合同上標注詳細規格型號及材種名稱,不要按照産品標簽上的俗稱開具合同,儘量要在正規市場購買,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胡中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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