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沙雪良)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張德江委員長出席會議並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顯示,食品安全工作面臨檢驗檢測能力不足、鄉鎮街道執法能力薄弱、食品犯罪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檢查組建議加強市縣檢測能力建設,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針對新食品安全法對輕微違法的罰款額度偏高、執行存在困難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此開展專題調研。
報告還指出,網路訂餐等新興食品業態興起,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暴露出第三方網路平臺把關不力、無證照商家入網經營、衛生環境難保證、送餐過程隨意等監管空白。
張德江親任執法檢查組長
去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施行。今年4月至5月,在這部被譽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實施半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成立的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組,分成5個小組,分別赴天津、內蒙古、黑龍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甘肅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組由張德江委員長擔任組長,王晨、沈躍躍、艾力更·依明巴海、陳竺副委員長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柳斌傑主任委員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共45人組成。
張德江表示,2015年,食品抽樣合格率為96.8%,比2014年提高2.1個百分點。與此同時,從執法檢查情況看,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食品安全法的實施以及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問題1
部門合併弱化食品監管
檢查中有關方面反映,2015年以來,部分市縣將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工商、質檢、物價等部門合併為“多合一”的市場監管局。這一方面有利於精簡機構,整合行政執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基層建立了市場監管部門,上一級仍是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檢等部門,上級多頭部署,下級疲於應付,存在不協調等情況。同時,監管機構名稱標識不統一、執法依據不統一、執法程式不統一、法律文書不統一等問題,影響了法律實施的效果。
□問題2
鄉鎮街道執法能力偏弱
基層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關鍵部位,點多、線長、面廣、任務繁重。新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但從檢查的情況看,基層的監管能力仍比較薄弱,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的需要,是食品安全法貫徹實施的一個薄弱環節。
例如,一些設立在鄉鎮、街道的食品安全監管派出機構監管執法條件比較差,執法車輛、食品快檢設備以及工作經費都比較缺乏;同時基層監管部門存在專業人才匱乏,技術支撐明顯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執法的效果和權威性;個別地方還存“懶政”現象,難以發揮作用。
□問題3
食品安全標準修訂待加強
檢查發現,食品安全的個別標準或者標準中的重要指標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標準缺少限量值或配套檢驗方法與規程;二是標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有待提高,部分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對食品安全影響不大的非食品安全標準,不便於作為依據開展監督執法;三是部分食品安全標準標齡較長,有些食品添加劑標準需要及時補充,有些標準存在交叉重復,個別標準水準偏低,部分産品生産技術改變,不能滿足安全需要。
□問題4
食品檢驗檢測能力不足
國家、省級和部分市級食品藥品檢驗資源配備水準較高,多數市縣級的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能力還相對滯後。目前還有16個省份食品檢驗資源尚未劃轉或者劃轉不到位。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承擔食品檢驗職能的921家檢驗機構,有一半左右尚未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另一方面,檢驗資源存在閒置浪費現象。
□問題5
食品犯罪入罪難追訴難
檢查中有關監督執法部門反映,監督執法中部分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關方面予以明確。一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認定方面還存在取證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有些情況下監管部門對食品犯罪行為缺乏手段,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需要從行政執法和司法體制上研究解決。二是為了對違法行為從嚴處罰,新食品安全法對大部分食品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起點較高,起到了震懾作用。但同時也面臨著在執法管理中執行難、結案難等問題,且比較常見。三是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但未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概念作出明確統一的定義,不利於地方立法工作的開展。此外,種植養殖環節存在風險隱患,部門之間配合有待統籌協調。
□建議1
加強種植養殖環節監管力度
從當前暴露的食品安全事件看,濫用甚至違禁使用農藥、獸藥、激素和飼料添加劑等源頭污染問題仍時有發生,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農業種植、養殖環節的源頭管理和治理,加強市場監管,形成倒逼機制。目前,正在對國家2006年制定的農産品品質安全法進行修訂,應本著適應全程監管需要的原則,對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從源頭上確保食品安全。另外,要加大對耕地、水源及其周邊環境的保護力度,從源頭上做好食用農産品和食品原料的安全控制工作。
□建議2
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
建議國務院對基層監管體制改革特別是機構設立情況開展專項調研並加強指導,抓緊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為落實“四個最嚴”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各地要妥善解決基層監管隊伍性質、人員身份歸屬等問題,加強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規範化水準。建議各地要認真貫徹實行食品安全法關於設立派出機構的規定,解決基層監管人員專業知識不足、技術能力不足、經費保障不足、人手力量不足等問題,提升基層監管能力,做到崗位不減少、力量要加強。
□建議3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最嚴謹的標準的要求,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及時完善配套檢驗檢測方法,構建與國際標準理念一致,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標準體系。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交流等基礎性研究,建立標準基礎數據庫,為制定修定標準提供科學依據。依據法律規定,探索建立相關機制,注意發揮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快標準制定和轉化,完善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地方標準,鼓勵食品生産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建議4
加強市縣檢測能力建設
建議地方充分整合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食品檢驗檢測資源,特別是要加強市、縣基層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實現資源共用,防止重復建設。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高校、科研機構運用實驗室、專業設備承擔食品檢驗檢測工作,實現既有食品檢驗資源利用最大化;建議試點組建一批有資質的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發展和利用可靠、快速、便捷、精準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建立標準統一、佈局合理、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建議5
合理確定處罰種類及額度
建議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農産品品質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配套行政法規、規章、標準等,配套法規要依法利用好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加大對一些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違法自然人的處罰力度。各省份在加快制定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等具體管理辦法過程中,要注重便利就業和守法經營兩方面的關係,合理確定處罰的種類和罰款額度,做到違法必究、過罰相當。針對新食品安全法對輕微違法的罰款額度偏高、執行存在困難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此開展專題調研。
(責任編輯: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