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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保健品名稱不得暗示治療功能

  • 發佈時間:2016-03-06 07:38: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國家食藥監總局近日發佈《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7月1日起實施,規定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對保健功能實行目錄管理。

  《辦法》將保健食品産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註冊制調整為註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藥監總局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保健食品備案管理。這就意味著,部分保健食品正在由“註冊審批制度”向簡化“備案制度”轉變。

  需要進行註冊的保健品包括,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實行備案制的保健品包括:使用的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

  在命名方面,不得使用易産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不得含有營養素補充劑産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備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應當以規範的原料名稱命名。

  國家食藥監總局將不再批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保健食品,並要求已批准註冊的相關産品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産品名稱。考慮到已上市保健食品名稱市場認知度問題,總局近期發佈了《關於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給生産企業一定的過渡期,允許標注新産品名稱的同時標注原産品名稱。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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