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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有價無市困局待破 價格杠桿尚難起效

  • 發佈時間:2016-02-25 07:17: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生態文明體制建設的重要市場化手段,已在我國試點多年。《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重慶、福建等多地調研發現,近年來多省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成效初顯,但仍存在交易冷清、市場化程度低、價格機制不完善等方面問題。

  專家建議,破解排污權交易叫好不叫座難題,需要從加強立法保障、強化執法監管、推進排污權市場化交易、形成合理價格機制等方面對症下藥,徹底扭轉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從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後批復了天津、河北、內蒙古、重慶、江蘇、浙江、陜西等11個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旨在通過發揮價格杠桿促進減排。記者採訪了解到,近年全國排污權交易工作加速推進,重慶、福建、湖北、貴州等多地發文推動排污權交易工作。

  企業參與熱情不高

  在福建省三明市,《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企業的排污權交易參與度有待提高。“三明排污權交易雖涉及到幾十家企業,但單次成交額度不高,一些企業參與熱情不高。”三明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説。

  福建環保部門數據顯示,從2014年9月首次實現排污權交易以來,截至去年10月底,福建排污權交易累計成交498筆,總金額1.05億元。2015年前十個月成交458筆,成交金額8710多萬元,其中三明市交易額為2532萬元,居全省首位。

  我國各地對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工作加速推進。2014年,福建發佈了省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導文件,規定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重慶市環保局副局長陳衛介紹説,重慶市在2009年啟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2015年出臺實施方案,確定全市所有工業企業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還組建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所,作為專門的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平臺。

  然而,記者調研發現,隨著各地排污權交易相關工作的推進,排污權交易量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交易市場冷清,企業購買意願不強等問題。上海、北京、天津于2008年先後建立了環境交易平臺,截止到去年底,北京、上海並沒有排污權交易,而天津排污權交易同樣寥寥無幾。

  陳衛説:“截至去年10月份,重慶排污權累計交易總額達1.6億元,但排污權交易主要集中在一級市場階段,整個二級市場活力不足。”

  在重慶、湖北一些環保部門看來,排污權交易的指標多以取締關閉污染企業取得的污染物削減量為主,真正由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污染治理騰出的排污指標余量則很少,所以交易規模總體較小且市場化程度不高。

  “很多地方的排污權交易不是一個完全的市場行為,而是在環保部門協調下進行的,行政色彩濃。”湖北省宜昌市一位基層環保局的工作人員直言。

  多重原因導致交易遇冷

  首先,在一些環保專家看來,法律約束不足導致企業違法排污成本低是排污權遇冷的首要原因。福州大學法學院黃輝教授認為,排污權成交量不大的主因是需求量不足。“企業超量排污,主動購買排污權的意願並不強。這主要因為企業違法排污難以被有效監管。”

  黃輝建議,要真正倒逼企業走正規路徑排污,還需在法律執行上加大力度。

  其次,排污總量控制不到位也是排污權遇冷的重要原因。

  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認為,排污權交易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總量控制合理,也就是根據生態環境承載力,每個企業都分配到一定量的排污權。但在實踐中,總量的控制往往被放寬,一開始就給企業發放了較多的配額,這樣企業一般不會有排放上的缺口,也就失去了參與的主動性。

  “公司通過節能減排騰出一些排污指標,但一年多來卻找不到買家,減排工程的資金投入都收不回來。”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環境部一位負責人説,目前福建對排污權可交易許可權設定了5年的有效期,若在有效期內沒有出售,過期只能作廢。

  再次,價格機制不完善也影響著排污權交易。多位環保專家認為,理論上説,排污權交易能使企業在購買排污權和減少排放之間做出理性選擇。當減排成本高於排污權市場價格時,企業會購買排污權。反之,如果減排成本低於排污權價格,企業會通過減排,省出排污權來出售,企業的行為會形成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均衡價格。

  在福建師範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甘暉看來,目前排污權交易的有效價格機制並沒形成,排污權交易一級市場基本上靠政府定價,即使存在二級市場,由於行政干預過多,也難以形成合理的定價機制,各地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定價方法和依據方面不夠清晰。

  “目前排污權交易定價偏高,購買排污權讓公司經營雪上加霜。近來企業利潤下滑,僅10月單月就虧損30多萬元。”達爾凱長揚熱能重慶有限公司今年花了70萬元購買了半年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指標。公司品質環境安全部經理李宣原説,企業購買排污權,比如每噸化學需氧量cod要1360元、氨氮2400元、二氧化硫970元、氮氧化物1200元,這都加重了企業負擔。

  “GDP至上”也導致排污權交易遭遇地方保護。一些環保專家表示,在GDP仍是各地追求主要目標的前提下,地方排污限制嚴格會對招商引資造成影響。

  “地方保護主義也直接阻礙了排污權交易。”甘暉説,在一些地方政府看來,限制排污就等於限制生産,出於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地方往往默許企業偷偷增加排污量。

  此外,由於環境存在一定的流通性,排污權還會涉及跨區域交易的問題。由於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分解到了各級政府,而各省市政策差異較大,這都阻礙了排污權跨區域交易。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説:“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不會犧牲自己的GDP發展空間而把排污權賣給其他地方從而出現地方保護,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分解到了各級政府,而各省市政策差異較大,交易基準價不一”, 這些都對進行跨區域交易形成阻礙。

  “最後一公里”須對症下藥

  多位環保專家認為,目前我國的排污權交易機制正在逐步完善,但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不少問題,順利完成排污權交易的“最後一公里”仍需要從加強立法執法、形成合理價格機制等方面對症下藥。

  黃輝等多位專家建議,應加強國家層面立法,提升監管懲罰力度,排污權交易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予以保障。應對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總量控制指標核算、排污許可證、交易流程運作、價格核定等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完善交易的配套制度。同時,針對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過程中違法排污、弄虛作假等行為,提高罰款限額,嚴格處罰措施,徹底扭轉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李志青等建議,相關部門應科學合理地配置排污權指標,使排污權指標保持適度從緊的狀態,從而體現出稀缺性。“而要控制總量,環保部門首先要科學、準確地測算出一個控制區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許量,這就需要對單個排污源的排污標準防控好,保證技術到位,將跟蹤、監測排污的真實數據量化,從而實現總量控制。”

  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建議,應由政府負責制定規則、確定總量、配額分配、執法監督等主要環節,而應由第三方交易平臺負責具體交易、結算等具體活動,減少行政干預,促進交易平臺、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排污權交易定價的市場化。

  同時,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甘暉等人建議中央層面應加強頂層設計,出臺相關交易規則,打破地區間壁壘,積極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同時提高環保在地方幹部考核中的比重。

  “只有打破地區間的壁壘,實現全國一盤棋,排污權才能在不同的區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調配。”甘暉説。

  一些專家還建議,應積極研究探索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以通過提高企業排污權的資産流動性,來提升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和加強排污權使用、管理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既能改善環境品質又能解決企業資金壓力和融資難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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