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時隔13年首修 公積金向“住房貨幣”華麗轉身
- 發佈時間:2015-12-01 07:39:4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時隔13年該條例首次修改。近年來,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住房公積金諸多問題持續引發廣泛關注。修訂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點?劍指哪些現實弊端?社會各界還有哪些期待?
如何改變繳存“肥瘦不均”
修訂稿明確提出,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上限不高於12%,下限不低於5%。
過去公積金條例公平性被質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業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一。原條例中對繳存底線和上限只是原則規定,並不強制,導致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
由於缺乏強制,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採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補貼和工資之和。
一些地方電力、金融等國有壟斷行業的公積金繳納基數多達四五萬元,個人和單位合計繳納公積金上萬元,而餐飲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産業等低收入群體只有一兩百元,公積金差距幾十倍,加劇了收入分配的鴻溝。
一些群眾期待,條例修訂通過後要嚴格執行,讓“天價公積金”不再重現。
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體?
條例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住建部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而國家統計局公佈數據顯示,2014年末全國城鎮就業人員達3.93億人。
內蒙古一位地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介紹,當地所有財政供養人口以及國有企業住房公積金全覆蓋,但個體私營企業繳交面不足10%。記者了解發現,類似情況在全國十分普遍。
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胡剛表示:“相比公積金繳存多與少,有和無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遺憾的是,沒繳納的群體多數收入低、維權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設計者和管理者應對此更多考慮。”
一些專家建議,應強制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為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還要考慮像繳納社保一樣強制執法,才能真正擴大制度受益面。
如何保障繳存人權益?
條例修訂中,刪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定。
現行條例明確規定,公積金屬於繳存人所有,只是由專門機構代管。然而,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公積金收益用途”爭議。2013年,武漢市動用公積金增值收益來建公租房曾引發社會關注。公積金增值收益到底屬於誰?
廣州市政府公開的數據顯示,自1992年廣州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截至2015年6月,累計實現增值收益127.61億元,除了提取風險準備金19.89億元、提取管理費用9.57億元,光上交市財政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68.81億元。也就是説,廣州公積金20多年的累計收益超過一半進入了財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卻被“化私為公”。“增值收益上繳財政,用於保障房建設,相當於政府拿了屬於部分繳存人的收益,轉嫁了自己應承擔的公共服務責任,損害了繳存人利益。”廣州市政協常委曹志偉説。
一位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告訴記者,近兩年,有關部門曾多次開會商議公積金條例修改,但多地對刪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保障房補充資金反對強烈。“這一條的修訂相當於動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剛表示,此次條例修訂稿明確增值收益歸屬是一個巨大進步,堵住了政府隨意伸手繳存人腰包的渠道。
如何才能跑贏CPI?
條例修訂指出,促進資金保值增值,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産品。
以往,受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制約,加上物價水準不斷上漲,出現住房公積金鉅額結余保值增值難、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
現行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規定是,金額繳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個月定期利率計算,繳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計算。以現行利率計算,銀行執行的3個月定期的利率僅有1%左右,1萬元公積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貶值”。條例修訂後,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積金貸款餘額為2.55萬億元。有業內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房貸資産證券化率能夠達到50%,可提供超過7萬億元的流動性。但廣東省房地産研究會副會長韓世同認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非銀行金融體系,如果缺少相應的嚴格管理體系,將來可能會産生風險。
如何成為真正的“住房貨幣”?
條例修訂,在原來購房、支付房貸之外,租房、裝修、支付物業費等住房類消費,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簡化辦理這些業務需要交納的材料,貸款辦理時限從15日降低到1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公積金省級統籌。
以往,群眾屢屢吐槽辦理公積金“手續繁”“到賬慢”“限制多”。一些群眾抱怨只能買房用,而租房、裝修、繳納物業費等都不能使用公積金。一旦工作變動,異地提取和使用公積金貸款也極為困難。
一位接近制度修訂的專家指出,過去異地難以通用的原因是資金管理權在地方政府,歸集和貸款業務在經辦銀行。由於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資金大量沉澱,一些地方由於資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貸款額度。各地使用的系統不統一,主管部門要統計數據只能等各地上報,監管和統籌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表示,拓寬公積金的適用範圍,簡化使用手續,有助於公積金真正發揮“住房貨幣”的作用,起到應有意義。一些業內人士表示,從管理層面,目前數萬億元的資金分散在全國幾百個住房公積金中心,“也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管得著”。應當明確改革方向,設立全國聯網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