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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美國原産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實施反補貼

  • 發佈時間:2015-08-28 10:45:39  來源:商務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33號 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立案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2015年第33號

  【發佈日期】2015-8-28

  2010年8月29日,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實施最終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56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務部發佈2014年第44號公告,公佈對該反補貼措施的再調查裁定,調整了反補貼稅率。

  2015年6月23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畜牧業協會代表國內白羽肉雞産業提交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的補貼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實施的反補貼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同類産品有關情況、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産品進口情況、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産業及産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白羽肉雞産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繼續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2號公告、2013年第56號公告和2014年第44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補貼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産品範圍

  復審産品範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産品,與商務部2010年第52號公告中的産品範圍一致。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商務部可以對本次復審過程中可能發現的其他補貼項目進行調查。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資訊、補貼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産和銷售同類産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説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資訊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可通過前述網站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案件公開資訊目錄,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搜尋、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資訊。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及産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的外國出口商或生産商、出口國政府、國內生産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同時,商務部將在前述網站登載調查問卷。

  未參加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可直接從前述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應在商務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九、保密資訊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提交的資訊需保密的,其應向商務部提出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説明理由,並應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5年8月30日起開始,于2016年8月29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進口調查四處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010-6519819785093410

  傳真:010-65198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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