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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暫行辦法出臺 允許帶病投保

  • 發佈時間:2015-08-21 07:37:4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昨日(8月20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佈《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險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要求,包括險企門檻、産品、業務、財務、資訊披露等。記者注意到,《辦法》最大的亮點是一改過去商業健康險不能帶病投保的限制,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從産品形態看,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將採取萬能險的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因各個地區的醫保政策不盡相同,保險公司最後開發出來的産品,可能會根據當地的情況做些調整。

  不得拒保並保證續保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出臺相關政策,決定對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給予稅收優惠,即個人購買指定的商業健康險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解決基本醫保之外進一步提高保障水準的問題。

  此後,相關部委開始推進相關政策,允許每個省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全面試點。

  昨日,保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辦法》,此次《辦法》對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提出了幾點明確要求:一是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二是要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並與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對接;三是要配備專業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部具有健康保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於30%。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對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不得拒保”的規定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基於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説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於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賠付率不得低於80%

  記者注意到,對於産品形態,《辦法》要求險企採取萬能險的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其中,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雖然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拒保帶病投保的情況,但還是允許保險公司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額。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要設置個人賬戶,一是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二是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後的醫療負擔。

  此外,保監會還規定,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醫療健康險帶有一定的準公共性質,這説明這個政策有點引導性,就要是控制賠付率,希望保險公司按照微利經營的原則來設計産品。

  各地區産品或不同

  保監會規定,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保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不得重復報銷。此外,《辦法》還規定,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於10%。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由於我國基本醫保的統籌層次很低,只有少部分地區是省級統籌,還有相當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醫保是縣級統籌;大病保險原則上是市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各個地區的醫保政策也不盡相同,所以保險公司最後開發出來的産品,可能會根據每個地區的情況有一些調整。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保監會將從幾個方面推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工作:一是繼續加強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溝通、協調,以三部門名義印發通知,明確試點開始的時間、試點城市、經審批後的試點産品等,共同推進全國的試點工作;二是繼續指導行業加快推進稅優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業務流程等工作,為試點的順利開展做好各項準備;三是試點推開後,將加強市場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試點的有序、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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