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出臺健康險個稅優惠辦法 險企不得病史拒保
- 發佈時間:2015-08-21 02:31:19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在今年5月國務院決定開展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後,監管細則得以落地。8月20日,保監會正式發佈《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産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兩項責任;同時,規定個人稅優健康險可“帶病投保”,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等。
旨在進一步解決醫療費用不足問題
保監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實現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1245.88億元,同比增長39.53%。2009年至今,商業健康保險累計支付賠款超過2400億元,為投保人積累了超過3500億元的醫療保障資金。
據了解,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雖然減輕了基本醫保的壓力,但作為醫療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一直比較滯後、作用發揮有限,是全民醫保體系中的短板。
《暫行辦法》明確了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産品形態。規定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括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個人稅優健康險設計成醫療保險,是希望通過個人稅優政策進一步解決在基本醫保和補充醫保之上醫療費用的不足。”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而之所以要設置個人賬戶,一是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二是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後的醫療負擔。
《暫行辦法》規定,醫療保險部分,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而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主要目的還是通過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更多的納稅人群能夠參與到商業健康保險中來,解決自身一些費用不足的問題。同時給大家一些積極性,如果個人發生醫療費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可以形成個人賬戶的積累。”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利潤空間低,更適合大公司運營
此次《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要求頗為嚴格,如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這主要是基於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也就是説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
但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雖説可以“帶病投保”,但《暫行辦法》還規定,“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這就意味著,保額可以降低,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可以設定不同的費率,控制風險。
同時,對於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成本率和利潤空間只有20%。對於這樣的規定是否會影響中小保險公司開發經營的動力,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坦言,“一些有實力的大公司會更有能力做這事。”
平安健康董事長王濤表示,暫行辦法出臺後究竟會有怎樣的影響還在研究當中。國家鼓勵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並給予一些優惠政策,對於新的事物,平安會積極參與,積極嘗試。目前産品還沒有完全設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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