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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保健品不能再任性賣

  • 發佈時間:2015-05-12 13:27:1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趙兵輝  責任編輯:吳起龍

  以往很多不良商家在推銷保健食品時,總是將保健品與藥品混為一談,誇大保健品的醫療效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近日獲得人大表決通過,並將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保健食品必須在説明書中聲明“不能替代藥物”。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專家認為,新食品安全法再次加強保健食品的管理規定,有利於整肅保健食品非法生産、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非法宣傳等亂象,也有利於幫助消費者科學選擇、理性消費保健食品。

  保健品須聲稱“不能替代藥物”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作了進一步完善。

  其中,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産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産,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産。有些物質屬於藥食同源,既可以用於普通食品,也可以用於保健食品,為了清晰地界定保健食品與其他食品的區別,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按照目錄規定的用量、聲稱的對應功效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的生産,這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區別。

  鋻於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較多,在前兩次審議稿針對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註冊和備案等方面作出規定的基礎上,提交三審的草案再次加強了對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的管理。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説明書相一致。

  功效宣傳常誤導消費者

  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標示不明,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保健食品市場的“常態”。一些品牌較大的保健品,大都已經在外包裝上註明“本品不能替代藥品”的字樣。但是銷售人員在推銷時,卻會有意無意把保健品和藥品混作一談。

  廣東省營養産業協會秘書長張咏對媒體表示,就廣東而言,目前市面上七成以上保健品存在誇大宣傳情況,而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銷售、保健品冒充藥品擴大宣傳銷售、藥品冒充普通食品銷售的混亂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為産品的功效作説明,以增強産品的權威性和説服力。還有一些廣告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內容,極力宣揚“藥到病除”。

  “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聲稱治療功效,更不能達到代替藥物的作用。”保健品銷售業內人士提醒稱,所有正規的保健品都不可能具有任何替代藥物的功能,所以目前市面上銷售的,所謂通過高科技從中藥提取、對人無任何毒副作用的降糖降壓、治療心腦血管、各類骨關節産品,都絕對是騙人的。

  “此次之所以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説明書的管理,是因為現在虛假宣傳太多,標識説明中有一些功效的宣傳誤導消費者。”業內人士表示,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的標識説明書,包括廣告,應當與註冊、備案的名稱相一致,並標明“食品不能代替藥物”,就是告訴消費者在買保健食品的時候,腦子裏一定要有一根弦,不能代替日常用藥。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新《食品安全法》將對保健食品“誇大宣傳”及“堪比藥效”的行銷形式進行嚴管,這可能令保健食品企業短期內産生陣痛,但長遠來看,對企業在産品生産、銷售和品牌建立等方面有極大幫助。

  保健品管理註冊備案雙軌並行

  2014年7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當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關於保健食品的註冊,兩次草案均提到了實施備案制。新《食品安全法》則明確了對保健食品實行註冊與備案分類管理的方式,改變了過去單一的産品註冊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業內人士表示,保健食品註冊制向備案制的過渡是一個逐步的過程,目前註冊制與備案制雙軌並行的方法更適合國內市場實際情況。“保健食品的註冊制度實行近20年,大量不安全的、功效評價不合格的産品沒有通過註冊,保障了産品的安全性和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取消註冊,必將産生一系列的安全問題。”

  此前,中國保健協會理事長張鳳樓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嚴格的註冊改變為絕大部分産品寬鬆的備案,這樣的大跨度法制變化,是不是能夠起到嚴格監管的作用,令人堪憂。而實施保健食品分級分類註冊和備案管理的法律制度,可形成良好的生産規範。

  新《廣告法》為保健品廣告劃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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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只是能夠對身體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療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廣告宣傳的功能過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新《廣告法》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限制和調整,從源頭上遏制了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氾濫的問題。

  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該法第十九條同時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新《廣告法》還明確規定了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該法更是特別規定了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違反本法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新《廣告法》還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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